微軟商業合約
微軟商業合約
條款與條件
1. 定義。
本合約「客戶」係指與本公司簽定本合約之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本公司」係指簽定本合約之美商微軟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此外,亦適用以下定義:
「關係企業」係指(i)就客戶而言,客戶擁有、擁有客戶或與客戶在同一控控制權下之之法律實體 ,且(ii)就本公司而言,本公司擁有、擁有本公司或與本公司在同一控控制權下之之法律實體。
「商業產品」係指本公司供商業授權並收取費用之任何產品。
「修正碼」係指除錯修正、解決方案(workarounds)、修正程式、測試版更正(beta fixes and beta builds)。
「免費產品」係指本公司免費商業授權之任何產品。
「所有權」為上開關係企業定義之目的,係指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所有權。
「發行前」或「測試」產品係指商業發行前所提供之產品。
「產品」係指所有商業、免費、發行前及測試產品。
「產品清單」就任何授權計畫而言,係指微軟隨時公佈之聲明,該聲明註明依據前開計畫提供之產品,以及購買產品使用權之產品特定條件或限制。
「執行」或「使用」係指拷貝、安裝、使用、存醛展示、執行或互動。
「服務交付事項」係指本公司提供服務時,提供您修正碼以外之電腦代碼及相關資料。
2. 使用及所有權。
客戶對於本公司授權產品之使用,係受到每項產品及版本之特定產品使用權利,及客戶據以取得產品授權之授權合約條款之規範。本公司將提供客戶應適用之相關產品使用權利,或於本公司知會客戶之全球資訊網路網站上公佈,或以其他合理方式提供之。客戶確認其可使用全球資訊網路。本公司並未移轉授權產品之所有權,並保留未明示授與之一切權利。
修正碼之使用係依受影響產品之產品使用權利為之,倘修正碼非針對特定產品提供,則依本公司提供之其他使用條款定之。所有的修正碼均授權客戶使用。服務交付事項之使用及所有權,係受到應適用之服務合約及相關文件所規範。
3. 使用限制。
客戶不得為以下行為:
· 將多重元件組成之產品分離其元件後,於不同的電腦上執行,或於不同時間予以昇級或降級,或分別移轉,惟產品使用權利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出租、,出借或提供產品或服務交付事項,惟本公司另定合約同意者,不在此限。
· 將產品、修正碼或服務交付事項進行還原工程、反向組譯或解譯,惟相關法律明示許可範圍內,不在此限。
· 將產品、修正碼或服務交付事項之使用權移轉予或轉授權美國政府。
客戶承確認依本合約授權之產品源於美國。客戶同意遵守應適用於前開產品之所有相關國際及國內法律,包括美國出口管理規範(U.S. 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以及美國及其他國家政府頒佈之終端使用者、終端使用及目的國家之限制。關於微軟產品之出口,如需進一步之資訊,請造訪網站。
4. 保密條款
a.機密資料。機密資料係指當事人書面註明為專屬或機密之資料,或考量相關揭露情況,基於誠信原則應被視為專屬或機密資料處理者。上開機密資料包括當事人產品、產品功能、行銷及促銷之相關非公開資料,以及雙方合約之協商條款。除下述條款另有規定者外,所有測試產品均屬機密。
機密資料不包含以下資料:
(i) 資料接受者獨立開發之資料,
(ii)資料接受者依據相關合約接受資料前已事先知悉之資料,
(iii)非因違反保密義務而屬於或嗣後成為公眾可得而知或由其他來源獲得之資料。
b.機密資料之使用。未經他方當事人書面同意,於資料揭露後五年內他方當事人任何一方之當事人均不得使用他他方當事人之機密資料,惟為促進彼此商業關係而使用者,或於下列情形揭露他他方當事人機密資料者,不在此限:
(i)為獲得法律或財務顧問之建議,
(ii)如受法律強制要求揭露,而揭露之當事人已盡最大努力通知他方當事人上開法律之要求,使他方當事人得以對揭露提出異議。
客戶及本公司均應為合理之注意,以保護彼此機密資料之安全。上開注意至少應相當於雙方保護自有機密資料之程度。客戶及本公司僅得於必要知悉之範圍內揭露他他方當事人之機密資料予員工或顧問,並使其受本合約規定之保密義務拘束。當機密資料不再屬於履行本合約義務所必要時,應將資料返還他方當事人,或依他方當事人之要求銷毀該資料。
c. 保留權利。在不使用他方當事人機密資料之情形下,客戶及本公司均得自由獨立開發產品。客戶及本公司均無義務限制曾接觸機密資料人員將來工作之指派。此外,前開人員得自由利用記憶所及之資訊科技相關資料,包括想法、概念、專門知識或技術,惟不得違反本合約而揭露他方當事人之機密資料。此等使用並未授與任何一方當事人屬於他方當事人著作權或專利權之任何相關權利,亦無須為此支付權利金或另行取得其他授權。
關於他方當事人之機密資料,本公司或客戶均得提供他方當事人建議、評論或其他回饋意見。回饋意見係自願提供,接受之當事人無須保守機密。未經提供回饋意見方之同意,接受方不得揭露回饋意見來源。回饋意見得任意使用,毋須承擔任何義務。
d.揭露之合作。若發現機密資料遭未獲授權使用或揭露時,任何一方之當事人均應立即通知他方當事人,並以合理之方式合作,以協助他方當事人取回機密資料,並避免遭受進一步未獲授權使用。
5. 保證。
a.有限產品瑕疵擔保責任。本公司擔保商業產品每個版本之性能,將可大致上依照本公司出版之使用文件操作。此擔保自客戶初次執行該版本產品之日起九十天內有效。關於該產品之任何法定保證責任期間亦為九十天。本保證不適用於客戶依據相關產品使用權利得以轉散佈之產品元件,或產品因意外、不當使用或誤用而導致之故障。倘客戶於保證期間通知本公司某項產品未符合此項保證,本公司得逕自(i)退還所支付之產品價金,或(ii)維修或更換該產品。此乃本項所載之任何商業產品無法運作時,客戶唯一可得之賠償。
b.免費及測試產品。免費及測試產品均係依「現況」提供,本公司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c.服務。本公司保證,所有服務均符合普遍接受之產業標準及實務。本公司將盡商業上之合理努力,提供產品支援服務。
d.千禧年擔保。為本項適用之目的,「千禧年擔保產品」(Year 2000 Warranted Product)係指於本合約生效日產品指南(Product Guide)每項產品依版本號碼及語言,註明為「合格」(compliant)之特定版本產品及任何於生效日後發行之新商業產品(包括新版本產品)。產品指南係指位於「千禧年資源中心」(Year 2000 Resource Center)網頁(http://microsoft.com/year2000/)之「Microsoft千禧年產品指南」(Microsoft Year 2000 Product Guide)。本公司擔保,當每項「千禧年擔保產品」與正確日期資料一併執行,並依據產品指南所載文件、建議及例外情形執行時,將可識別西元兩千年為一跨越之年度(a leap year),且在處理西元一九九九年到二○○○年間日期變更之相關日期資料時,不會發生重大錯誤,惟與前開千禧年擔保產品一併使用之其他所有資訊技術(例如:軟體、軔體 (firmware)及硬體)均須正確地與之交換日期資料。此項擔保將不及於或適用於用戶自訂之功能(customizable features)或第三人附加功能或產品,包含巨集及客戶自訂程式設計或格式功能。除下一句條款另有規定者外,倘客戶或參加授權之關係企業於西元二○○○年六月一日或之前通知本公司某項產品不符合本項擔保,本公司將:(i)盡商業上合理之努力,修改其他使用者普遍通報本公司之重大違反擔保之部分;並(ii)於一般地修改完成時可免費提供客戶以修改此清形。針對以下產品及其未來版本,上述西元二○○○年六月一日之日期將展延適用於二○○一年元月一日:Windows NT Workstation 4.0及3.51、Windows 98及95、Windows NT Server 4.0及3.51、SQL Server 6.5及7.0、Microsoft Exchange 5.5、Site Server 3.0、SNA Server 4.0、Systems Management Server 1.2、Proxy Server 2.0、 Internet Information Server 4.0、 Office 97 & 95 (Microsoft Word、Excel、Access、Outlook、PowerPoint)、Works 4.0-4.5a、 Visual C++ 6.0、Visual Basic 6.0、Visual Fox Pro 6.0、 Visual J++ 6.0 及Visual SourceSafe 6.0。此乃產品未依本項所載功能運作,或產品發生任何千禧年相關失效時,唯一之補償。
e. 無其他擔保責任。本公司於相關法律允許之範圍內,對本條載明擔保以外之其他一切明示、默示或法定之擔保不負責任,包含但不限於產品、服務交付事項、相關資料及服務之權利、未侵權事實、適合銷售性及特定目的之適用性。本公司就本公司指定或介紹之第三人賣方、開發者或顧問提供之任何服務或產品,均不承擔責任,惟前開第三者之產品或服務係依客戶與本公司之書面合約而提供者,本公司之責任僅限於合約明示規定之範圍。
6. 侵害主張之辯護。
倘任何非關係企業之第三人主張任何商業產品侵害其專利或著作權,或任何服務交付事項侵害其著作權,本公司將為客戶提供辯護,倘有不利之終局判決結果(或經本公司同意之和解),本公司並將支付其判決或和解之金額。如有此等主張,客戶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授權本公司全權處理辯護或和解事宜。本公司針對該等主張提出辯護時,客戶同意提供合理協助,本公司將補償客戶提供協助時所支出之合理費用。
倘前開主張或不利之終局判決係基於以下理由而提出者,則本公司不承擔任何義務:
(i)客戶就服務交付事項而提供本公司之規格,
(ii)客戶所提供之代碼或資料而作為服務交付事項一部分者,
(iii)本公司鑒於前開主張而通知客戶停止執行該產品或服務交付事項後,而客戶仍繼續執行者,
(iv)客戶將該產品及服務交付事項與非微軟公司產品、資料或商業程序結合者,
(v)該產品或服務交付事項由客戶或其任一關係企業員工以外之人或團體使用或存取者,或
(vi)客戶修改該產品或服務交付事項者。上開行動所產生之任何費用或損失,客戶應賠償本公司。
倘本公司接獲關於商業產品或服務交付事項侵權主張之資訊,本公司得(但無義務)自行負擔費用,採取以下行動:
(i)為客戶購買繼續執行被控侵權產品或服務交付事項之權利,或
(ii)修改該產品或服務交付事項,或更換功能相同產品,使之不再侵權,在此情形,客戶應立即停止執行被控侵權之產品或服務交付事項。倘侵害主張導致有管轄權之法院禁止客戶使用該商業產品或服務交付事項,本公司將盡合理商業努力購買繼續使用前開產品之權利,或更換功能相同產品,或加以修改,使之不再侵權。
倘任何第三人就本公司之智慧財產權向客戶就提出其他類型之主張,客戶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得選擇將此等主張視為本條規範之範圍。
7. 責任限制
a.限制。在某些情形下,客戶可能有權向本公司請求賠償或付款。除非本項另有明示規定者外,無論客戶索賠之法律基礎為何,本公司之責任,於相關法律許可之最大範圍內,僅限於直接損害並以客戶就主張索賠之產品或服務所支付金額為限。關於本公司就第三人專利或著作權侵害主張之相關責任,本公司就前開主張提出辯護之義務不受限於前開限制,惟本公司因任何終局裁判(或經本公司同意之和解)而支付賠償金之責任則適用前開限制。至於免費產品、免費提供客戶之服務、或無須另行支付微軟公司費用而得以再散佈予第三人之代碼,本公司全部賠償責任不超過五千美元,或當地等值貨幣。本項限制不適用於本公司依第4條(保密條款)所定之義務。
b.無特定損害賠償責任。於相關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當事人任一方,或其關係企業或供應商,均不承擔任何合約、產品或服務所衍生之任何間接損害(包括但不限於,間接、特殊或附隨之損害、獲利或收入之損失、營業中斷或營業資訊之損失),即使該當事人已被告知有前開損害存在之可能,或可合理預知其可能性時亦然。本責任排除條款不適用當事人因違反保密義務或侵害對方智慧財產權而應向對方負擔之責任。
c. 適用。本合約賠償責任限制及排除之規定,不論責任係基於違約、侵權行為(包括過失)、無過失責任、違反擔保、或其他法律依據,均有其適用。
8.履約確認。
客戶應保存自己及其參加之關係企業依授權合約執行產品之相關紀錄。於授權合約期間及其後一年內,本公司有權自費確認客戶是否遵行任何授權合約。為達此目的,本公司將自全國公認之會計師事務所延聘一名獨立會計師,該事務所亦受保密義務之拘束。確認工作進行前,至少應於十五個營業日前通知,並應於正常營業時間為之,且不得不合理地干擾客戶之營運。另一替代方法而言,本公司得要求客戶,就客戶及其依授權合約參加授權之關係企業使用產品之情形,正確填寫自我稽核問卷。倘確認工作或自我稽核結果顯示產品有未獲授權之使用情形,客戶應立即訂購足量之使用權,以使所有經揭露之軟體取得使用許可。倘發現未獲授權之使用情節重大者(授權短缺百分之五或以上者),客戶應於三十天內,賠償本公司進行確認時產生之費用,並以單一零售價格,購買必要之額外授權。倘本公司進行確認時,未發現重大未獲授權使用情事,本公司至少於一年內將不再進行另一次確認。履約確認取得之資訊,本公司及本公司之稽核員僅得將所取得之履約確認資訊使用於行使本公司之權利,並用於判斷客戶是否符合相關授權合約之條款。本公司於採行上述權利及程序時,不放棄以其他任何合法方式執行本合約或保障本公司之智慧財產權之權利。
9. 期間及終止。
本合約於終止前將繼續有效。本合約當事人任一方均得以六十日前之書面通知終止本合約。本合約終止時,唯一效果為當事人任一方均不得再依本合約簽定後續之授權合約或服務合約。本合約之終止,不致於終止過去依本合約簽定之授權或服務合約,且被納入此等授權或服務合約之任何本合約之條款將繼續有效,直到該授權或服務合約終止或屆滿為止。
10. 其他條款
a.通知。與授權或服務合約有關之所有通知、授權及請求,均應以郵寄、快遞、傳真或電子郵件送達相關授權或服務合約所載地址及號碼。本合約之任何終止通知應郵寄、快遞、傳真或電子郵件送達本合約首頁所載之地址或號碼。通知將於郵政回執或快遞、傳真或電子郵件之送達確認日期視為送達。
b.轉讓。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僅得將本合約及任何授權合約讓與其關係企業關係企業,惟轉讓並不解除讓與方依所轉讓之合約所定之義務。倘當事人任一方轉讓本合約或任何授權合約,應書面通知他方當事人。未經他方當事人書面同意,任何當事人均不得轉讓任何服務合約。
c.分割。若法院認定本合約任何條款違法、無效或無法執行,其餘條款仍保有完整的效果及效力,當事人應修訂合約,使刪除之條款於最大範圍內發生效力。
d.拋棄。本合約違約時拋棄權利,不得視為對其他違約情形之拋棄,除有拋棄方授權代表之書面簽署外,任何拋棄均屬無效。
e.不可抗力。倘當事人任一方因其無法控制之原因而全部或部分無法履約或遲延履約者,該當事人無須承擔責任,惟無法或延遲履約原因消滅時,應儘速於實際可行範圍內繼續履約。
f.JAVA支援注意事項。產品、修正碼或服務交付事項得含有以Java語言寫成之程式支援。Java技術不具容錯能力,且並非設計、製造或意欲用在支援危險環境下,諸如核子設備的操作、飛航或通訊系統、飛航管制、生命直接維持機器或武器系統等需要絕對安全保證性能之線上控制設備之使用或轉售。上述線上控制設備如使用Java技術,而該技術失靈時,即可能直接導致死亡、身體傷害或嚴重的物理或環境傷害。本公司基於其對Sun Microsystems, Inc. 公司之契約義務特為上述聲明。
g.爭端解決。若本公司提起訴訟以執行授權或服務合約,將於客戶之簽約關係企業總公司所在地之管轄法院起訴。若客戶提起訴訟執行其與位於歐洲以外地區之本公司任何關係企業所簽訂之授權合約,應於美國華盛頓州起訴。若客戶提起訴訟執行其與位於歐洲地區之本公司任何關係企業所簽訂之授權合約,應於愛爾蘭起訴。若客戶提起訴訟執行服務合約,應於本公司提供服務之關係企業總公司所在地管轄法院起訴。此管轄法院之選擇,並不禁止當事人任一方就侵害智慧財產權或違反保密義務時於適當管轄地尋求暫時禁制令之救濟。
h.追訴限制。任何因授權或服務合約所產生之訴訟,應於訴訟原因發生日後兩年內提出。
i.存續。關於保證、責任限制、保密、履約確認及終止或屆滿義務相關規定,於本合約或將其納入之任何授權或服務合約終止或屆滿後,依然有效。
j. 準據法。所有與位於歐洲以外地區之本公司任何關係企業所簽訂之授權合約條款係以美國華盛頓州法律及美國聯邦法律為準據法。所有與位於歐洲地區之本公司任何關係企業所簽訂之授權合約條款係以愛爾蘭法律為準據法。所有服務合約之條款(除將本合約納入成為服務合約條款部分者外),係由本公司提供服務關係企業總公司所在國之法律管轄。
倘適用後述管轄地法律,下列特定國家條款將取代前開相對條款。
澳大利亞
以下條款取代「條款與條件」第5(b)項「免費及測試產品」:
b.免費及測試產品。於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免費及測試產品係以「現狀」提供,不負擔任何瑕疵擔保責任。
以下條款增列於「條款與條件」第5條「擔保」:
f. 消費者救濟。無論本合約之規定為何,消費者仍可能享有依一九七四年貿易措施法(Trade Practices Act)及澳大利亞類似之省份及區域法律規定特定權利或救濟之利益,其相關責任不得加以排除。於前開情形,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前開責任應依本公司之選擇,就商品而言,侷限於:
(i)更換商品,或
(ii)修正商品瑕疵;就服務而言,則侷限於:
(i)重新提供服務,或
(ii)重新提供服務之費用。
以下條款取代「條款與條件」第7(a)項「限制」:
a.限制。某些情況下,客戶可能有權向本公司求償或要求支付費用。除非本項另有明示規定,無論客戶求償之法律依據為何(例如違反合約、法令,或侵權行為,包含過失),本公司及本公司分支機構就損失或損害之全部責任,不得超過客戶就索賠依據之產品或服務而支付之金額。本公司對客戶因任何種類損失或損害而負之責任(包含過失造成之損失或損害),於客戶造成或與有過失而致前開損失或損害之範圍內,應予減輕。本公司就第三人對專利或著作權侵權之請求而代為辯護之義務不受前開限制,惟本公司因任何最終判決(或本公司所同意之和解)而應負之賠償責任則適用前開限制。就免費產品、免費提供予客戶之服務、或客戶經授權得向第三人轉授權而無須另行支付微軟費用之軟體而言,本公司對於客戶之全部責任(包括過失造成之損失或損害),將不超過五千美元,或當地等值貨幣。本項所載限制不適用於本公司依第4條(保密)應盡之義務。
以下條款增列於「條款與條件」第10條「其他規定」:
k.無擔保之聲明。客戶茲此確認本公司及本公司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均未向客戶作任何使客戶據以決定購買或簽定本合約之微軟產品或服務之擔保。客戶保證,前開事宜客戶均係以其本身或顧問之技能及判斷為依據。
奧地利
以下條款取代「條款與條件」第5(a)項「有限產品瑕疵擔保責任」:
a.有限產品瑕疵擔保責任。本公司保證每一版本之商業產品,其性能實質上均符合本公司之使用者文件。此保證自客戶首次執行版本拷貝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效。任何法律所規定之產品保證責任,均受限於相同的限制範圍及相同的九十日限制。所有保證均不適用於客戶依相關產品使用權規定得轉散佈之產品元件,或因意外事故、濫用或不當使用而造成之產品失效。倘客戶於保證期間通知本公司某項產品並未符合此保證,本公司將自行決定,採取以下任一措施:
(i)返還產品價金,或
(ii)修復或更換產品。此為任何商業產品未依本項所載功能運作時,客戶唯一所能請求之救濟。
巴西
以下條款取代「條款與條件」第5(c)項「服務」:
c.服務。本公司茲保證,所有服務將依一般接受之產業標準及習慣提供。本公司將盡合理的商業努力,提供產品支援服務。本保證自相關工作訂單或服務說明所載日期起九十天內有效。倘某項服務未符合此保証,而客戶於保証期間通知本公司者,當本公司無法依此保証,於法定期間內(目前為三十天)重新提供者,本公司將依您的選擇,採取以下行動:
(i)返還該服務支付之價金,
(ii)在可能範圍內,重新提供服務,
(iii)在適用範圍內,提供客戶金額相當於該服務無法提供部分之折扣。
此為任何履行之服務及/或修改未依本項所載功能運作時,客戶唯一所能請求之救濟。
以下條款取代「條款與條件」第10(g)項「爭議調解」:
g.爭議調解。無論選擇之管轄地為何,當事人任一方均得於相關管轄地,就侵害智慧財產權或違反保密義務之相關事宜,尋求保全處分之救濟。
以下條款取代「條款與條件」第10(j)項「準據法」:
j.準確法。本合約之準據法為巴西聯邦共和國之法律,當事人選擇由聖保羅州聖保羅市法院裁決任何相關爭議。
加拿大
就加拿大法律管轄之服務合約,茲以下列條款取代「條款與條件」第10(j)項「準據法」:
j.準據法。與本公司位於歐洲以外的分支機構簽定之授權合約條款,將由美國華盛頓州法律及及聯邦法律管轄、解釋之。與本公司位於歐洲之分支機構簽定之授權合約條款,將由愛爾蘭法律管轄、解釋之。任何服務合約之條款,將由相關安大略省法律及加拿大聯邦法律管轄之。
以下條款增列於「條款與條件」第10條「其他規定」:
k. 語言。當事人明示希望,本合約及/或任何相關文件均以法文以外之文字撰寫。
埃及
以下條款增列於「條款與條件」第10條「其他規定」:
k.本合約及依本合約未來簽定之授權或服務合約,係基於當事人之相互了解及合意而簽定:本合約之標的不符合埃及商業法(第17/1999號法)所載「技術移轉」之定義。因此,本合約不適用前開法律第72到87條之規定。
法國
以下條款取代「條款與條件」第5(a)項「有限產品瑕疵擔保責任」:
a.有限產品瑕疵擔保責任。本公司保證每一版本之商業產品,其性能實質上均符合本公司之使用者文件。此保證自客戶首次執行版本拷貝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效。於相關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任何法律規定之產品保證,均受限於相同的九十天限制。所有保證均不適用於客戶依相關產品使用權規定得轉散佈之產品元件,或因意外事故、濫用或不當使用而造成之產品失效。倘客戶於保證期間通知本公司某項產品並未符合此保證,本公司將自行決定,採取以下任一措施:
(i)返還產品價金,或
(ii)修復或更換產品。
此為任何商業產品未依本項所載功能運作時,客戶唯一所能請求之救濟。
德國
以下條款取代「條款與條件」第7條「責任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