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什么情况下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http://www.qgpx.com 2006-10-20 13:39:08 来源: 作者: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章规定了下列情况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即商业先行赔偿原则(第三十五条)。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第三十五条)。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三十五条)。
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第三十六条)。
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第三十七条)。
6.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
7.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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