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规则与会计准则的协调
创业板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如何与会计准则协调,是关系到创业板制度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之一。应该说我国创业板的大体框架已经形成,那么这个上市规则与现行会计准则是否一致呢?
同一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与评估调帐问题
征求意见中的《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强调上市企业主营业务的单一性、持续性,强调管理层以及控股股东的稳定性。《规则》强调连续计算营业记录时,企业不得按照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帐务调整,不得按照调整后的资产值折股,而只能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作为折股依据;发起设立时,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对营业纪录可比性不得有较大的影响。这些规定保证了上市企业两年内是在同一会计主体下的持续经营。企业按照评估结果调帐被《规则》视为非持续经营,两年后可以上市。《规则》并未要求评估调帐符合会计准则,《规则》这种处理,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交通警察各管一段,使得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创业板拟上市公司对企业资产进行了评估,按评估值调帐折股,并得到了有关部门的批准,而这种作法与会计准则是不相符的。
这样就出现了三个问题:
其一,同样的企业,甲不评估,可以马上上市,乙企业如果按照评估结果进行了帐务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资产值折股,那么两年后方可以上市。同样的企业,评估后企业净资产可能增加几百万、上千万,甚至更多。这样企业间的可比性失去了,对新投资者可能产生误导,对其他投资者无法公允。
其二,由于我国的具体情况,上市企业评估数据常常相差很大,即使未按会计的稳健原则进行的评估由于有了“行政法规、规章”的支持,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上市企业审核与监管的核心是会计的真实,如果上市企业资产的计价都不符合基本会计准则,审核与监管又如何体现。
第三,《公司法》第八十条规定成立股份公司时发起人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部分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这与《规则》是有冲突的,企业为了回避这个问题,尽快在创业板上市,企业就不进行资产评估,而是先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然后依法变更为股份公司。
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判定上,《规则》虽充分注重注册会计师职能的发挥,如规定注册会计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并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时,该公司即被认为丧失持续经能力。但注册会计师如何判断,是否应建立一套评估体系,这套体系由证监会制定,还是由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由计主管部门制定?
创业板上市企业应完全遵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部门、行业的利益应服从市场规则的约束。
无形资产价、评估与会计稳健原则
创业板虽暂时没有具体针对无形资产提出任何有关资产结构的要求,但从管理层的意向看,创业板的企业无形资产比例可以超过净资产35%,这还不包括管理技术入股,如果允许管理技术入股,那么无形资产比例将更高。在这种资产结构下,如果没有严格可行的无形资产计价评估规定,虽然《规则》规定涉及技术的重大事件,包括出售技术、受让技术、技术人员或所开发技术出现重大变动等情况须做及时披露,对于投资者来说,市场风险仍然太大了。在我国现阶段,有评估资格的单位很多,根据不同目的评估的结果相差悬殊,对于上市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由于计入公司净资产,应该符合会计的稳健原则。在主板市场上,评估机构与注册会计师是脱节的,创业板由于严格市场化的要求,上市公司用于调帐和公司设立时股本的确立而进行的资产评估,应通过注册会计师的确认。
公司期权设计有关的会计问题
《规则》中,没有对股票期权的设置进行硬性规定,只是把“认股权或股票期权的设置”列为“关注因素”。现在主板与创业板都作出了上市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除非下列三种情况的存在: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况。这种情况是否会在短期内改变呢?香港创业板是允许发行人在创业板,或在证监会及交易所认可的另一家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
从长期看,股票期权将会成为我国企业激励的重要措施,因此在会计具体准则中有必要涉及到股票期权问题,包括股票回购、股票期权给予条件、员工购买期权的财务安排等内容。
关于国有资产创业板上市的会计问题
国有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是否遵循统一的规定也是一个问题。在创业板上市的国企连续经营问题可能会成为一个特例,国企改制按规定需要经过立项、评估、核准,并按评估值折股,那么,国企就只能再等两年,显然,有些是等不及的。如果不对国有资产评估调帐,是否意味着国有资产的流失,谁来承担这些责任。市场条件下,参与者应共同遵守游戏规则,不得有例外。可行的解决办法是在遵守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制定上市企业资产评估标准,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有关会计的问题与会计准则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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