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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谈判中附件条款的预测

http://www.qgpx.com 2006-11-2 9:40:58 来源: 作者:
   由于附件隶属于正文条款的描述,一般其条件首先要与正文相符。这种一般特性给谈判者提供了预测的方法,即首先看其条件(无论是基本的,还是特殊的),只要正文已有描述,那么附件中的相应规定必须与其一致,否则就通不过。
   由于附件的任务是细化正文条款,就必然会以扩展或补充的方式来予以实现。扩展中就可能延伸正文的原意。那么,这种延伸到一定程度时是否会改变原意?这就是附件要谈判的内容。而补充就可以成为一个新的谈判内容。如保函格式、秘密协定、货物清单等,正文中就不可能完整地描述。那么,补充时的谈判就不可避免,这就给附件的谈判提出了预测结果的任务。
   由于附件的结构天然与正文相符,这是个明确无误的结论,故预测主要针对附件的规定。现仍以案例来分析预测模式的运作方式,以利掌握其中的要点。
    1.  供货清单的预测
   在附件的谈判中,对供货清单的格式要求常有争论。供贷方认为该清单具有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即可。购货方认为还应有额定技术指标和分交意见两栏。
   从分析上看,供货方认为货真价实即可,在义务上并不推诿。购货方认为货真价实还不够,还要将货物的功能表述清楚。供货方的货物要列入,生产所需由购货方自供的货物也要列入,以便知道生产线的所有设备清单。何况技术来自卖方,自然应该由卖方提供完整的清单。设备选型亦由卖方做,故额定技术指标应该是知道的,理由表明买方更有理。那么结果会如何呢?
   在该条款中有列不列该项目的问题,亦有全部列入还是主要部分列入的问题:
   以单因素预测模式预测谈判结果,从卖方角度看,列入上述两项要求合理,但增加了工作量。从义务平衡的因素看,买方不过分。从总体上看,自己占理不多,顶多占20%的份额。即:
   P2=P1×F
    = P1×20%
   即卖方基量P,不同意列入的立场基本站不住,仅有的一点理由20%的份额,可以有点反要求:同意买方要求的前提下,减少工作量。如“仅就主要设备列出额定指标”,以及“仅列出生产线的主要设备”。
   从买方角度看,自己买的是成套设备,它包括技术。那么,全部生产线设备构成与技术相关。从义务平衡来讲  毫不过分,占理几乎100所以,买方的预测结果应该为:
   P2=P1×F
    =P1×100%
   所持的P1(原立场)不成问题,若稍有含糊之处,也就是列出的清单范围问题,如买方自供的设备只列规格,不列价格和额定技术指标。
   2.  技术资料的预测
   技术资料附件谈判中对“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常常引起争论。那么,该如何订该条款呢:
   以分析的眼光看,买方要的技术主要以技术资料为媒体,技术的完整与掌握亦主要凭借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的完整与准确,若无此保证,卖方提供的技术就不好保证。尽管技术指导和培训也是学习技术的方式,但成为理论和方便传授的知识必然是形成文字的知识。在技术转让的谈判中买方以技术资料评价技术转让有道理。卖方认为“完整和准确”是个相对的概念,只能按双方交易的标的来谈“完整”,按文件表述本意来看“准确”。不能局限于某句、某字看“准确”,似乎也占道理。
   以已知价格条件的平衡作为单因素预测的因素,先由买方来预测成交点。假设是生产碳膜电位器的生产技术。那么,该生产技术的范围是按产品系列,还是按纵向制作过程的深度计价?这是价格谈判时要解决的前提。技术深而产品系列少,技术浅而产品系列宽,或者技术既深且产品系列又广,价格条件必然会产生变化。如买方尚未与卖方订下技术费的价格。那么,买方可以在纵横两个方向上提要求,使技术资料充分反映其要求。这时买方的意愿是完全可以成立的(除非卖方不愿提供某些技术),其结果一定是P2=P1;如果双方就产品系列或技术深度已定下价格条件,如买方要求超过该范围,如工艺从资料准备开始,但不包括配料技术。那么,在技术资料中要求,配料的配方。就似乎不占理,已知价格条件因素分量很低,甚至为零,买方要求不成立。
   若从卖方角度看,买方给了钱的技术,己方不提供技术细目实属无理,己方立场站不住;相反,买方要求成立。若买方要求的不是自己声明卖的技术,那么除非自己改变主意“同意卖”否则,只能免谈。数字条件平衡因素很容易预测出双方成交点。
   以上是对技术资料的深度预测的方式,而对其准确条件的预测就比较复杂。买方在条款中要求:“卖方必须保证所提供技术资料的准确性。若因不准确造成买方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该条款对付了钱的买方来说,完全赞同。所以P:P1不论卖方编写资料的错误是什么,只要造成了损失就要赔偿。
   对于卖方来说,对该条款说“不”,似乎太难。但为什么买方就盲目按错误的资料去做呢?应该负些责任才对。卖方在无理中又找到一点理,即他认为买方不是100%占理,可能为80%左右的份额。即:
    P2=80%P1
   那么,买方应有所让步。怎么让呢?卖方可能提出:“卖方对于常识性错误应主动予以纠正,以免造成损失;买方对于资料中难以理解的部分应及时向卖方询问。或者双方约定,在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时,将按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同时核对并消化技术资料的内容。对于买方来讲,主要在避免损失,只要解决了风险问题,措施又不增加买方费用,一般不会反对上述建议。
   3.    工程交付进度的预测
   在工程交付进度表的谈判中,买方对卖方进度要求一般较严,甚至以“天”来计罚款。这样,对于列出进度细表后的文字说明部分就常常引起争论。如在进度附件说明中,买方要求:“双方同意工程应在合同生效后18个月内建成投产,若因卖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则按延误的天数计工程罚款
   从字面上,这段规定看不出有什么不合理之处,卖方应该答应该条件。但从进度因素看,又涉及买卖双方的配合,而配合又涉及双方义务的范围,范围中又蕴藏着义务的相互界定。何为“卖方原因”,该提法显得既明确又含糊,卖方因而又看到了不尽合理之处,找到了抗辩的理由。在预测时,采用单因素预测模式,其联系最大的因素是交易双方义务的平衡因素。
   从买方角度预测,自己付了款,卖方应实现其交付义务,自己有理,若自己有责任,则不罚对方;若属对方的责任,自然要罚款。因此要求本身完全合理。即:
   P2=P1×F
    =100%P1
   即:P2=P1
   若属自己的责任,是否要赔卖方损失呢?按理应该,因己方理亏。这样原条款又不完整了,即从条款反映的要求不完整。从该角度看,原要求仅占一半的理。其结果应为:
   P2=P1×F
     =50%P1
    显然,原条款应加上“若买方原因造成延误,应按天计罚,赔偿卖方费用。”。
    那么,“原因”又为何物呢?买方原因的可能性又是什么呢?概念的内容又显不清,使买方也感到不安。原来提的要求表现出基础不牢,为了提出该条款,还应补充“基础条件”对原因进行定义。由此,一句话就可能变成两句话:“买方的原因包括:……仅因此类原因造成的延误,由买方负责。”
   从买方的预测角度看,该句子的成交结果已出来。那么,从卖方的预测角度又如何呢?
   对于买方总体要求,从总的义务平衡看。自己无理可讲:
   P2=P1
   因此,应接受买方的要求。
   从具体的义务讲,卖方延误要罚,买方迟延也要罚。卖方的要求在具体表现时,应同时考虑两种可能,即卖方也占50%的理:
   P2=P1×F
     =50%P1
   该结果要求应把另一种可能加入条款中。何谓卖方原因呢?在义务交叉时极易混淆,故在接受该条件时,应澄清原因表示的范围。在预见不到的因素上,拟归于“不可抗力”的免责范围。这个推理必然导致卖方在原规定加上先决条件以对买方的要求加以遏制。于是会提出增加的条款:“卖方的原因主要指:……若由此类原因引起交付进度延迟,卖方同意按合同规定赔偿相应损失。若在所述原因之外引起延迟,则属不可抗力的免责范围。”
   该例的谈判中,又可能引出“计罚”的谈判。买方延误后的计罚赔款和卖方延误后的计罚赔款在形式上一样,也是按天计算,但基数是不一样的。从义务平衡的角度看,不可能按同一基础去计算。于是双方必然要处理该问题  如果忘了处理该问题  日后合同执行中发生问题时  就会有新的争议  针对计罚基础的问题  谈判的关键是按一个设定数  即预先议定的数,还是按双方实际受影响的价值,即资产的损失来计罚。
   这两种方案会取哪一种成交呢?从分析的角度看,用设定数计罚,操作起来较简单。如议定每天罚x数,买卖双方的延误均如此计算。但从实际损失看,该做法就可能对双方不公。若以法律因素预测,一般该损失或违约责任,只考虑“直接损失”,即“实际损失”,不考虑“预得利益的损失”。因而,该法律因素对设定数的不公正性将予以批判。从而,买方或卖方均可以拒绝该建议。相反,以实际损失的价值来计罚就较易为人接受。
   那么,什么是买方和卖方的实际损失呢?
   从双方投入看,买方投入资金雇工人,建厂房,购买工程的设施,请专家等均发生资金的问题,归纳起来有工资和资金利息支出。而卖方主要投入的是人力,即工资支出。显而易见,卖方的损失基量是,工资和利息。买方的损失基量是投入的专家工资。该意见能否成立,可以单因素模式预测。若以数字条件平衡因素来预测,买方支出的数字接近实际,占理;卖方应该承认该事实,买方占100%的分量,故:
   P2=P1×F
   由于F为100%
   P2=P1
   若以卖方的支出量去计买方对卖方延迟的罚款,显然,卖方支出不等于买方支出,此数不可用,己方无理,等于对方有一份理。在预测计算中如此,故:
   P2=P1×F
   由于F为-100%,其|一100%|为正100%。所以:
   P2=对手方案——买方提议。
   由此可见,该例的原买方要求补上三段方可成交。即补买方的违约处理,补原因的定义和计罚的基量。
   4.  银行保函格式的预测
   银行保函格式的谈判中常常对退款的条件产生争议。如卖方在格式中要求写上  当买方认为卖方没有履约或违约而向银行申请退还合同项下的预付款时,须得到卖方的确认。那么,这句话能否达成协议呢?
   从分析的角度看,卖方同意退款,但对履约与违约的是非要求有发言权,具有一定的道理。由于该保证函是对应于买方的预付款,那么收到预付款的卖方再对买方的申请提出“确认”,不亚于又加上了一道保险。从风险概率的角度评价,卖方风险小,而买方风险大。在什么条件下成交呢?若采用单因素预测模式,根据该条款的性质,风险产生概率因素联系较大。
   从卖方角度预测,其要求是双保险。风险较小,占理不大。但对买方随意动用保函的行为加以限制的想法有道理。该分量占30%,40%即:
   P2=P,XF
   P2=P,X(3O%—40%)
   原立场支持力很弱,相反要求改动的力量很大。首先,提出“确认”条件不成立,它客观上剥夺了买方的权利,将双倍风险施加于他人,并且己方义务不足,使交易失去平衡。但“加以限制”的理由成立,30%一40%的力度应加以应用。这有可能以文字证据、第三者公认的违约或未履约材料来保护自己的立场。据此,原立场可以修改为:“当买方认为卖方没有履约或违约而向银行申请退还合同项下的预付款时,  需要出具文字证据或第三方公证卖方未履约或违约的材料。”
   从买方角度预测时,同样会想:我付了预付款,风险已产生。当卖方有违约行为或不履约时,还要卖方“确认”方可退款。这个“确认”必将引起激烈的争论,此时即便诉诸法律,买方也有损失且不太容易补偿。“确认”的权利决不可能给卖方。况且保证函应对相应的预付款做出绝对五条件的保证。五条件的首要标志是不给卖方“否决权”。这在义务的平衡上说得过去,在风险产生概率因素上也占理。因此,买方否定“卖方确认要求”具有100%的理。故:
   P2=P1 XF  (无论取义务因素还是取风险因素)
     =P1 X100%
   即:P2=P1,否定“确认权”。
   但卖方反对买方随意动用保证函的要求占理,买方认为这是不信任他的表现,该要求又不尽合理。不过,交易角度看,作为交易一方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买方也应考虑,其力度应在20%—30%。对方占理,就是己方无理,所以在F值上也可以写成:
   P2=P1 XF
   即:F=100%-(20%—30%)
   可见买方原立场要减弱20%—30%,亦为修订力度。力度主要表现在卖方的担心上。即如何消除该顾虑上,鉴于此买方可能采取的方案,除卖方建议的第三者公证等文字证据外,还可以“有效证据”宋代替卖方确认权。“有效证据”含义较广。法律效应的证据包括合同规定、所有具有法律公正性的第三人或机构出具的检查或公证报告。据此,原卖方的条款可以改成“当买方认为卖方没有履约或违约而向银行申请退还合同项下的预付款时,需要出具证明卖方未履约或违约的有效证明。”
   该条款也可以重写,以求简明:“买方可凭证明卖方没有履约或违约的有效证据向银行申请退还合同项下的预付款及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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