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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人员费用报销规定

http://www.qgpx.com 2007-1-22 8:46:32 来源: 作者:

    为了合理利用资金,使业务运作费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企业高效经济、合理方便动作,分公司特制定营销人员费用报销规定:
    一、范围:分公司全体营销人员。
    二、借支核算:营销人员借支按借款金额=往返长途费用+130元/天x计划天数+特殊招待费用(招待费不得超过此项目签单总额的千分之五)。
    营销总经理批准借款金额为1000元/次,每日不得超过2次。
    行政部经理批准借款金额为200元/次,每日不得超过2次。
    三、费用报销范围:营销人员因公司《特殊业务公干》的交通费(市内外)、住宿费、因业务关系产生的移动电话费用、邮寄费用、招待费、出差补助(包括市内出差误餐费)
    四、相关标准
    职 位 乘交通工具最高标准 住宿标准(元) 出差补助 移动电话

    分公司总经理 飞 机 根据实际情况 130元/天 600元/月

    区域经理 130元/天
    550元/月

    营销员 130元/天
    350元/月

    五、标准说明
    1、 必须凭电信局的发票在以上标准内报销移动电话费,超过部分自理;注:营销员未完成当月业绩考核的,手机费报销50%。如当月未完成业绩,而手机发生费用少于或等于限额的50%,则按实际发生费用报销。
    2、 试用期内的营销员移动电话费报销标准为每月200元;
    3、 不报销出租车费用;
    4、 享受移动电话补助者必须全天开机,如因个人原因导致通讯不畅,公司有权不予报销当月移动电话费;
    5、 如预期未报销票据的,不得再次借支;
    6、 如果借支超额其提成点后,仍超过其基本工资1.5倍,公司将向本人提出警示,如超出工资的2倍时,公司将停止向该营销员借支;
    7、 由于营销员不仔细认真而造成二次施工的项目,超出分额营销员需自行承担30%;
    8、 客户来访所产生(含赠送礼品)的费用,营销员承担70%(仅限于公司提供的礼品)
    9、 异地传真费用超过10元/次的,由公司承担。
    10、 报销标准:对于交通费、住宿、接待客户、误餐费用等均按照嘉鸿顺总公司营销管理制度执行;

    六、报销要求
    1、 出差费用的报销单据上必须注明出差时间、出差单位、出差事由;
    2、 所有邮寄费用的报销要求附清单(邮寄时间、所寄内容、收件人姓名、地址、电话);
    3、 费用报销凭发票报销,白条及收据一律不予报销;
    4、 客户来司考察时,需填写《来宾接待计划》,如客户人数为1-3人,其就餐(含往返机票)营销员负责承担20%,4人以上,营销员负责承担12%。如极特殊的,经总公司负责人同意后,招待费用在报销时必须在发票背面注明被招待的单位名称、列席人数、级别、招待时间;
    5、 市内出差所发生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6、 长途出差(硬卧、大巴)营销员自行承担20%,如为火车坐票、站票的,营销员自行承担10%。如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的,需经过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营销员方可自行承担20%(含机场建设费和保险);

    七、费用报销程序
    分公司和市场部营销员在当月出差回公司后,3日内将出差报帐票据进行整理、分类、分项粘贴,由分公司指定负责人核批后,统一交至公司财务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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