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税体现着表现在经济上的国家存在
在我国的财政经济经过几次大的伏跌之后,人们对税收——这个历史上名气很不好的东西开始重视了。“税”在理论研究的冷宫里搁置多年后,今天又重新登上了经济科学的大雅之堂,对税的研究也热闹起来了。
目前,理论界在税收存在的必要性、税收的本质及其职能与作用等问题上,还缺乏统一的认识。理论界的观点,大体上有国家职能决定税收说和私有制决定税收说两类。
理论对实践有着非常大的影响,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税收本身作深入的理论探讨。下面就上述问题谈谈自己与上述两种观点有别的不成熟的看法,并以此就教于财政理论界和从事实际工作的同志们。
一、税收及税收与其它几种财政收入的关系
对税收存在必要性的争论,在极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们对税收概念的理解不统一,所以我们的讨论首先应该从辩析清楚概念入手。根据唯物辩证法的思想,要想把握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就必须把它放在它和其它事物的联系之中,因此,要想搞清楚税收的概念,就必须把它和其它几种财政收入的关系搞清楚。
在现代国家中,作为财政收入的有税收、国债、租金、规费、发行纸币等几种形式,在社会主义国家利润上交 也曾经或者仍然是财政收入的形式之一。它们都可以作为国家的财政支持,都可以维持国家机器的运转。
但是,只要你稍微作一比较,就可以看出,它们彼此之间又是很不相同的。其中税收的历史最久远,它在国家财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也最大,是国家的主要财政支柱。而国债和发展纸币都只是在非常时期,财政收入不敷出的情况下采用的不得已的措施,非长久之计,亦非可靠收入。规费和租金在财政收入中一般占比重很小,对国家的影响也不太大。
纵观占今中外所有国家的财政收入形式可以看出,税收是国家财政唯一可靠并且有效,古老而又高级的财政收入形式。一个国家,没有其它的财政收入还勉强可以过得去,但离开了税收它就连一天也维持不下去。税收占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我国的利润上缴亦应质税收范畴,后面有专门记述),它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税收与其它财政收入形式的区别在于:它具有政治权力的强制性和不付代价的无偿性。它既不是借,也不是有偿的交换;既无需出租任何财物,也无需付出任何劳动,直接是亦裸裸的剥夺。
现在,我们有的同志尤其把税的名称和税收固定性看得重要。或者认为历史上不叫税的财政收入不是税,或者认为不具有固定性的财政收不是税。这种看法,是非辩证的,机械的,重名而轻实的。我们知道,由于历史上的习惯,过去和现在好多术语的运用都极不统一。有的是税名非税,如“租”“赋”,有的名税非税,如“版税”,所以不能仅仅以名称来断定某种财政收入形式是税否。
所谓税收的固定性,就是各国政府在征税的过程中为了保持财政收入的及时可靠,为了保持国家政治上的安定团结所遵守的原则。这是赋税的一般原则,非其本质。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中早有论述。税收,就其本质来说,就是具有政治权力的强制性和不付代价的无偿性的财政收入。把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并用为税收的本质特性显然是把本质与现象平列,把“固定”的现象并入了“强制”与“无偿”的本质。固定性之于税收,犹如衣服之于人,是出于需要,不是本质。应该看到,非财政收入形式,有的也有所谓的“税收三性”,比如说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因为财产也是一种权力,一种支配他人的权力,又因为土租是地主无偿地占有别人一定额率的劳动,所以它也是强制的,无偿的,固定的收入形式。利息、股息等均是如此。因此,我们说税收具有政治权力的强制性和不付代价的无偿性的规定,就把它与经济人的收入,它与其它几种财政收入形式区分开来。
二、对几个有关问题的辩析
在明确了税收概念的含义之后,接着,我们来讨论几个与税收的法的规定性有关的问题,以考察私有制决定税收论能自固其说否。
(一)“废除捐税的背后就是废除国家”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有人马克思说过的这句话当做资产阶级社会主义分子日拉丹的一个主要反动观点来批判,并由此认为税收与国家无直接关系,这种批判的依据是很不充分的。
这句话的德文是:“Hinter der Abschaffung der Steuer verbirgt sich die Abschaffung das staats”,这里,Hinter的意思是“在……之后”,verbirgt的意思是“隐藏”,“藏匿”,sich是关系代词,意思是“自己”、“本身”或“互相”。可以把这句话理解为“废除捐税的背后隐藏着废除国家”,或者说“废除捐税实质上就是废除国家”,中文用“背后”一词是很传神的,可以引伸为“实质上”。“在……之后”“隐藏着”不是“先……而后……”。
联系上下文,不应把这句话理解为“先废除捐税然后废除国家”,或者说“在国家尚且存在的情况下可以废除捐税”,也看不出日拉丹有通过废除捐税来废除国家的意思,这句话是马克思、恩格斯对国家与税收关系的概括。接下来他们指出了废除国家的实质,批判了日拉丹在保持资产阶级国家的前提下废除捐税的虚伪宣传。倒是依据私有制决定税收论关于国家属上层建筑,税收属经济基础的说法可以推出通过废除捐税来废除国家的结论。
在这里,国家与税收的属性是私有制决定税收论者所主张的,结论却是他们所反对的。其实,把废除捐税和废除国家紧密联系起来,通过废除捐税来废除国家不一定是可怕的而且反动的资产阶级理论,关键是看要废除什么样的税收和什么样的国家。废除资产阶级的国家和税收是虚伪的,空洞的宣传,废除无产阶级的国家和税收倒是真的能够办到并且将来一定要这样办的。这是因为资产阶级的国家是不能被废除的,它只能被人民以暴力消灭。资产阶级在仍然保持着其政治统治的情况下,是绝对不会自动地退出历史舞台,自动放弃税收的。在这种情况下,若人民以自己的力量抗税不纳必然会引起人民与政府间的暴力抗争,甚至会导致推翻现有政府,推翻现有政治制度的社会革命。资产阶级税收的取消只能能过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社会革命来实现。
由资产阶级自己来废除捐税,自己来破坏、抽取其政治统治机器的经济基础,是法国最漂亮的女郎给予你的东西。能够废除的只能是无产阶级的国家,因为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随着阶级的逐渐消亡,没有必要再用暴力组织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政治统治,也没有必要和可能由一个阶级强迫另一个阶级交出任何财物。无产阶级的国家的消亡正是通过军队、法庭、税务机构这种种强制机关的消亡来实现的,因为国家的存在就体现在这些强制机关的存在上。
因此,就税收而言,能废除的只是社会主义税收,但这种废除不能在国家尚且的在的情况下进行,只能随着国家的消亡而逐渐地废除或者说消亡。
那为什么马克思·恩格斯又批判日拉丹说“废除捐税这是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呢?他们这是针对日拉丹“废除捐税的社会改革”而说的。日拉丹提出要废除捐税代之以保险金,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这种保险金实质上是资本税。以废除影响工业发展的旧传统税和缩减国家开支或更公平的分摊捐税为目的的税制改革最多只能在一些次要的方面改变直接以资产阶级生产关系为基础的分配关系,但它丝毫动摇不了这些关系的基础。税制改革是一切资产阶级经济改革的要素。
日拉丹谴责别人的改革只改变了税的名称不改变税的实质,他要彻底一点,要“废除”捐税,可他的这种“废除”丝毫也没有超出资产阶级经济改革的范围。他在谴责别人的同时又步人家的后尘,他的改革并不是真正的废除捐税,他要废除的只是税的名称,废除名为税的税而代之以名为保险金的税。这种改革一点也没有比激进资产者进一步,这不过是在社会主义旗号的荫蔽下进行的欺骗性的宣传。
是辩证唯物主义者,不应当只看到其表面现象,上他的当,不应当看他在那儿宣传废除捐税就以为他真正地要做这种挖资本主义制度的墙角,动摇资产阶级政治的基础的事情了。因此,我们完全可以断定,“废除捐税的一背后就是废除国家”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二)关于贡、助、彻的性质
有的同志承认贡、助、彻具有税的因素,但又不承认它们是现代完整意义上的税收。
这样讲实质上是承认贡、助、彻是形成过程中的税收,是税收的初级阶段,是古代不完整意义上的税收。应该看到,夏、商、周亦不是现代完整意义上的国家,而是现代国家的前身,是形成过程中的国家,是国家的初级阶段。
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机关,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是建立一种秩序来使这种压迫合法化、固定化。这是就其第一层本质或者说共有的,抽象的本质而言,即是从概括意义上讲的。国家还有其具体存在形式——国家机器,即军事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执行社会职能的部门。“政治统治到处都是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
国家的抽象本质在它的形成初期就有了,并存在于国家这个有机体的全过程,但国家的具体本质都是随着其存在形式的逐渐形成,逐渐完善并逐渐消化而演变的。
根据上述国家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手段,事物具有多层次本质及事物都是过程的思想以及恩格斯对国家与氏族组织的划分理论,我认为现代完整意义上的国家应具有如下特征:
(1)按照地域来划分它统治下的臣民;
(2)有较强大的公共权力;在阶级建没有发展起来的地区,这种公共权力可能极其微小,随着国内阶级对立的尖锐化,随着彼此相邻的各国的扩大和它们的人口的增加,公共权力就日益加强。
(3)有发达的强制机关,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基本分立且互相制约,司法机关中公、检、法机关也互相独立且互相制约;
(4)有众多的社会职能部门,如文、教、科、卫、工、农、商、交等主管部门;
(5)国家政府由按行政隶法关系的分级政府组成,地方服从中央,下级服从上级,地区不得搞独立,尤其地区之间不得搞兼并。
(6)国家是一个拥有主权,独立地对外进行政治、经济、文化交流等活动的实体。
我们再来看看夏、商、周:
(1)夏、商、周各为部落联盟或国家形成过程中的区域性组织联盟的首领,它们对诸候方伯的控制既靠血缘关系和武力征服维持,又依实力划分地盘,不全按地域来划分它治下的臣属;
(2)公共权力分散于各邦国,不若现代的国家集中,因而不弱现代的国家强大。
(3)强制机关不弱现在多且不发达,立法、司法、行政,公、检、法的分工都不若现在精细、明确;
(4)无现在这样众多的职能部门;
(5)夏、商、周仅是盟主或霸主,它们实际控制的区域只限于本部落;它们不能直接干涉各邦国的内部事务,只能就有关共同利益的事情,采取联合行动。所谓封建者,按实力大小划分势力范围,瓜分领土也。诸侯兼并,列强称雄者,后起强国要求重新瓜分世界也。
(6)当时各邦国是在盟主控制下独立地进行外事活动的单位。
再来看看夏、商、周这些形成过程中的国家的财政收入。
私有制决定税收论者认为,初税亩标志着税的出现,这是在国家产生一千五百年之后的事情。可是,如果“严格”地说起来,“初亩之税”都不能再作现代完整意义上的税收,它既不能现代,又不完整;不独如此,现代税收也有不够资格的,如罗马尼亚的商品流通税就没有具体的税率。
归纳一下,可以说,现代完整意义上的税收具有以下特点:
(1)政治权力的强制性;税收因此区别于利息等具有的经济权力的强制性。
(2)不付代价的无偿性:税收因此区别于终究需偿还和须国家付出代价的财政收入,如国债、规费等。
(3)预定额率的固定性;税收使国家有稳定的财政收入,平均税负,调节生产。
(4)种类繁多的复杂性:税率、税种、税的类型、计税价格、征税方法都较初亩之税复杂得多。
(5)深入各业的广泛性;税收插手睛国民经济各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凡进行了应纳税行为,都必须依法纳税。
(6)奖限生产的调节性;包括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方面的调节。
(7)酌情减免的灵活性。
稍作一下比较,不难看出,“初亩之税”太古老了,太陈旧了。仅就常言三性而言,其程度也弱多了,当然,贡、助、彻之三性尤其是固定性又要弱一点,但并不是如私有制决定税收论者所说的没有固定性。根据胡寄窗之说,诸候对王室贡纳数量是按爵位高低实则按分封领地面积大小规定,王畿内人民贡赋按土地面积征收实物,对徭役也规定了每年应服役天数。
据呈慧之说,夏时的财政收入已有一定的固定性,到商、周时这种固定性的程度逐渐加强。税收的固定性与生产的发达程度和国家从事征税活动的经验以及国家从政治上安定的角度考虑有关,而与税收本质和私有制无直接关系。显然,由贡、助、彻而税,三性是由弱而强,并不是贡、助、彻发展到“税”就产生了质变,突然出现了税收三性,突然变成了税。
夏、商、周是个过程,贡、助彻、税亦是个过程,这两个过程是相互适应的。我们使用概念应遵从同一的原则,如果承认贡、助、彻是税的前身,有税的因素,亦应承认夏、商、周具有国家的因素,是现代国家的前身,反之亦然。
那为什么有的同志既承认税收以国家为前提,又能得出税收与国家无关的结论呢?原因在于他们把作为过程的国家和这个过程的侧面——同样作为过程的税收割裂开来。承认税是个过程,却是在国家的产生不是个过程的定之下,如主张私有制决定税收的同志就认为夏是统一的奴隶制国家。
这正是恩格斯指出的十八世纪德国古典唯物主义特有的局限性之一:它不能把世界理解为一种过程,理解为一种处在不断的历史发展中的物质。夏、商、周,依据刚才引证的材料,并不是统一的国家,也不能算作现代完整意义上的国家,它们还有浓厚的原始公社的残余和古代民主的遗迹。夏、商、周的时代,正是原始公社所有制解体,奴隶主私有制确立和巩固的时代,是列强争雄称霸,战争连年不断的社会大动荡的时代,是松散的原始部落联盟趋于统一国家的时代。对相互适应的过程以不同的原则称谓,拿今天的名词去套过去的事物,这种把历史现代化的作法,自然要在概念的推演上得出二者不相适应的结论来。
(三)君主必须听命于什么样的经济条件?
现在,认为税收是纯属经济范畴的分配关系的人不少,他们据此出发,认为税收直接由一定的经济条件即私有制决定,国家这种上层建筑还要听命于税收这种经济条件。理由是:税收是国民收入分配关系的一种,要生产关系或经济基础范畴。根据马克思主义生产决定分配,经济决定财政的原理,税收应由生产决定。根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国家不能决定税收。
何为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即是社会的基础,也就是说社会的基础是经济。日拉丹认为,税收几乎是社会的唯一基础,最重要的社会改革和政治改革就在税收里。请看,这不正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吗?然而马克思主义却认为税收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即国家的财政支持,捐税体现着表现在经济上的国家存在,它不是社会的基础。
试在税收与国家的关系上贯彻一下历史唯物主义,用税收去决定国家,可否?若行,恰好说明税收的存废决定的存废,这正是私有制决定税收论者所反对的。若不行,又否定了税收属经济基础的假定。
同时,持此论者在逻辑上也是很矛盾的,他们既坚持税收是经济基础,国家是上层建筑,又反对别人的“税收是国家的经济基础”之税。其实,税收是国家的经济基础是马克思所反对的,税收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才是马克思所主张的。显然,税收属经济基础的前提是站不住脚的。
在这个不正确有前提下,他们又进一步错误地引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话,认为既然一切政府,甚至最专制的政府,归要到底都只是本国状况所产生的经济必然性的执行者,既然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因而国家作为税收的执行者从来不能无中生有创造出税收或取消税收。
这就是说,税收所由产生了国家,国家必须服从税收,并且从来不能向税收发号施令。这样的引用,把马克思、恩格斯的意思完全误解了。
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经济条件,并不是税收,而是社会的生产。生产是人类进行的第一个历史活动,私有制和阶级,国家和税收都是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产物。国家听命于经济条件就是说国家听命于社会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
大家都承认,税收产生于国家产生之后,既如此,税收产生之前国家听命于税收如何解释呢?如果国家听命于税收,那征税是不是国家的活动呢?国家不能创造或消灭税收,那税收能否远离国家自行生灭呢?税种、税率、课税对象不是由国家规定并由国家政治权力强制执行吗?这些不都是国家对税收发号施令吗?
看来,国家无须听命于税收,相反,倒是税收须要无条件地听命于国家,当然,国家在向税收发号施令时,又完全是听命于经济的。
国家要听命的经济条件具体说来就是所有制,就是国家所代表的那个集团的占有制。国家是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那个阶级的政治代表,它必须听命于这个阶级是非常自然的。税收是国家对一切经济成份,对不同的所有制进行的强制活动,如果说国家是听命于税收,那就是说国家也要听命于其它经济成分包括经济上受剥削的所有制成分和被压迫的阶级。实际上并非如此也无此必要,它仅仅听命于它所代表的那个阶级就足够了。
也正是注意到根据这个命题不能解决仅仅从私有制创造不出税收,征税是国家的活动不容否认的事实,为了能够说得下去,他们只好羞羞答答地承认税收要以国家为前提,或者在强调私有制是税收产生的根本条件之后承认国家是税收得以产生的必要的外在因素。为什么,没有说。
那么,什么是“前提”呢?就是事物发生或发展的先决条件。什么是“先决条件”?就是“决定”。“决定”的涵义是一事物成为另一事物的先决条件。在这里,前提=决定。税收以国家为前提,就是税收由国家决定。请看,又回到曾经激烈反对过的命题上了。
还有,什么是私有制为根本原因,国家为“必要的外在因素”呢?就是说私有制是内因,国家是外因;私有制是税收产生的根据,国家是税收产生的条件;似乎有很充足的哲学依据。可是,请注意,不要机械地理解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中关于鸡蛋与温度的著名论述。物质世界是分为不同层次的,每一层次都有不同的矛盾。鸡蛋与合适的温度在要孵出小鸡的条件下构成一对矛盾。二者缺一,卵不出小鸡。鸡蛋本身也是个矛盾体,这是不同层次的矛盾。就鸡蛋本身来说,温度是外在条件,就孵小鸡这一活动来说,温度就绝非外在条件,而是内在矛盾的一个方面。仅仅鸡蛋,卵不出小鸡,须有合适的温度;仅有合适的温度,没有鸡蛋,也卵不出小鸡。同理,仅仅经济条件,产生不出税收,须有国家。国家与经济是一对矛盾,正是这对矛盾产生了税收。刚才那种说法,只是离开国家一阵子,最后又悄悄地回来了。可见私有制决定税收论是表面上不承认实质上赞同国家决定税收论,二者并无分岐,只是作了一通文字游戏。
(四)国家真地能离开税收而存在吗?
苏联在国内战争和外国武装干涉后的阶段,在实行余粮收集制,税收实质上被取消了,而国家机器照样运转,这是私有制决定税收论的证据之一。
果真如此吗?
正常情况下,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是税收入,只能是m的一部分。但苏联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绝大部分的社会产品是无偿地或按币值日益下跌的纸币计算的固定价格接近于无偿地集中到国家手中。同时,这个时期财政收入的强制性也甚于平时。
第一、1918年苏联各地区每普特黑麦成本6卢布30戈比至12卢布27戈比不等,而粮食收购价为4卢布20戈比。1918年至1921年苏联财政赤字由311亿增长为219,369亿卢布,四年激增700倍,货币发放额1918年7月至12月平均每月29亿卢布,1920年7月至12月平均每月1295亿卢布,1918年7月1日至1921年1月1日货币发放量由437亿卢布增至11,686亿卢布,增长25.7倍,货币购买力下降99.5%。
第二、国家宣布,凡粮食超过自身消费量1倍或1倍以上的,都算是富裕农民。凡有余粮而不运到粮食收集站以及私自用粮食酿酒者,一律宣布为人民的敌人。为了收到“余粮”,国家派出了2700个武装的工人征粮队。
税被取消了,代之以余粮征集制和义务劳动制,税务机构取消了,代之以武装的工人征粮队和义务劳动委员会;名义上的税取消了,实际上的税却包含在强制收集的“余粮”和强制进行的义务劳动之中;税的名称取消了,税的负担加重了;这就是苏联军事共产主义时期税收取消而国家机器照样运转的实质。
税被取消了,国家机器照样运转,税与国家之间有着所谓必然的、本质的联系的神话被打破了,税由国家决定的理论该向税由私有制决定的理论投降了,税收横行于国家之中上千年,太古老了,也太疲乏了,该让位给余粮收集制和劳义务劳动制了。
可是,实际情况却是,1921年2月税被取消,1921年秋苏联即开始放弃余粮收集制,恢复税收。“军事共产主义”的失败,“新经济政策”的实行,恰好是国家与税收存在必然联系的有力佐证。
(五)我国现阶段的利润提成也具有税收性质
若国营企业利润全部上交,就类似于苏联军事共产主义;若按比例上交,就类似于现行的工商所得税,不过是比例税率非累时税率罢了。
有人认为利润提成和赋税不同,不是强制性,无偿性的分配关系,苏联的“非税论”也认为对国营企业征税非剥夺,名税非税。
这样的看法,以理论上,可以说是源于日拉丹。他主张一切具有强制性的捐税都应该废除,代之以自愿交纳的保险金。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名称的改变,一点也不会改变这种保险的条件,当你不自觉交纳的时候,强制、权力、官僚的干涉又要出现了。这种自觉的背后就是强制,因此说,利润分成也是强制性、无偿性的分配关系。
刚才提到的认为我国国营企业利润分成不是强制性、无偿性的分配关系的理论依据是马克思指出的封建制国家向官田、屯田上的直接生产者征收的财物是“地租”和“赋税”的混合课征,难分是依政治权力还是依经济权力取得的。有人走得还远一点,把夏、商、周初的财政收入看作是和租息一样的经济权力的体现。
的确,当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征收财物时,这两种权力的体现是不好分的。但是,有一条界限却是很明显的,即税收是国家的体现,租息是所有制的体现。在本文的第一部分,我们说过,租息也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对于强制性,却不相同。为了搞清上述问题,我们比较一下租息和税收各自体现的权力,然后看看古时的贡、助、彻,现在的利润分成各体现了什么权力:
(1)征纳人不同:租息征纳双方都是经济人;而税收的征收方是国家,交纳方是经济人。
(2)征纳方式不同:租息的额率是双方事先协商,税的额率则是国家单方确定。
(3)权力与义务不同:发生租息关系的双方权力与义务对等,税收关系的权力与义务则是单方的。
(4)使用目的不同:租息仅仅用于社会再生产,税则主要用于政治、军事、科教文卫等社会性消费。
(5)征收依据不同:租以物的使用权出让为前提,税则以纳税人发生了应纳税行为为前提。
(6)定额率的依据不同:租息按出租财物数额定,税则按流转、收益或增值额定。
(7)体现的关系不一样:租息仅体现征纳双方的经济关系,税则体现征纳双方的政治经济关系。
如果现象直接等于本质,一切科学都是多余的。古时夏、商、周初的财政收入,现在的利润分成,都不叫税,这是表面现象。但是,当你将这些和以上列举的租税在体现权力上的区别比较一下,就不难看出,这些都应该包含在税的范畴中。
也可能有人会说,我们国营企业是国家办的呀,夏、高、周初时生产者的土地是国家的呀,所以这些收入租息税收难分。
这样讲并不全面。我们说,对于利润,无论这是属于何种所有制的企业,也无论它是用借的资金还是用自己的资金办的企业,国家都要拿一部分。夏、高、周时也无论是耕种自己土地的生产者还是耕种国家土地的生产者,都同样地要拿出东西来。
他们说,夏、高、周初,国家掌握生产资料,又以暴力将生产者束缚于土地上,所以国家可以通过经济手段不通过政治手段而取得财政收入。
就算这个说法能够成立,这里国家以暴力束缚生产者实质上已经是政治权力的体现了,它再从生产者身上征收财物,即令这时是以经济手段,也体现了政治权力,体现了国家的存在。
(六)能够站得住脚的理论必须没有逻辑矛盾
私有制决定税收的理论,并没有解决为什么根源于私有制的税收作用到公有制里来的问题。依此理论,必然得出对公有经济征税会否定公有制的结论。这又是持此论者所极力回避或反对的。
现在,这种理论就有了这样的逻辑矛盾:既坚持私有制决定税收,又承认对公有制企业征的“税”是税。若理论能一贯,结果就是,要么承认私有制决定税收,那对公有经济征的税就非税,或者被课证的对象是私有企业;要么既承认对公有经济征税,又承认公有制,就必然否定私有制决定税收论。
现在私有制决定税收论者正在走着第二条路,他们很用心地解释社会主义税收存在的必要性,同时又实际上否定了自己辛辛苦苦地建立起来的理论。
一、社会主义存在两种公有制及个体经济,税收是动员资金的形式:这就是说,因为有公有制,所以有税收。
二、税收是国家运用价值规律实行计划管理的工具:这么说,私有制同税收没有直接关系,因为到了共产主义,经济管理机关也可以因为它有此功用而保留它。
三、税收是同资本主义进行斗争的工具:即在不存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地方比如说在封建经济或社会主义经济中可以就没有税收。
四、对外维护国家的权益:这即国家决定税收。
上面这个逻辑矛盾,使私有制决定税收论陷入窘境,要想摆脱这个窘境,只有另寻途经了。
私有制决定税收论即税收与国家无关的观点于我们的实践是十分有害的。它可能导致在国家尚且存在持情况下取消税收的盲动或者引起轻视税收,忽视税收作用的后果。我国某地过去就曾搞过这种最后归于失败的试验,这也证明了私有制决定税收论的根据不足。
现在的问题不是国家可以与税收相脱离,而是应该加强这种关系,密切这种关系。方法就是加强税收法制,加速税制改革,加紧税政队伍建设,加快税收理论研究的步伐。
三、税收的本质、职能和作用
通过对上述第二部分六个问题的研讨,可以看出,税收与国家的关系十分密切的:
第一、马克思、恩格斯早将税收与国家间关系作过概括,认为税收与国家密不可分。根据逻辑推理,国家的消亡与税收的消亡是一致的。
第二、贡、助、彻是形成过程过程中的税,税的形成与国家的形成过程是一致的。
第三、税收不属于决定上层建筑的即向君主发号施令的经济关系范畴。
第四、国家须臾不能离开税收。
第五、私有制决定税收论者认为税收与国家无内在联系的论据之一——我国的利润分成——亦质税收范畴。
第六、若主张税收与国家无关,则必然要陷入无法解决的逻辑矛盾,同时这种认识对实践也有着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说,没有税收,国家不能长久的举债度日,也不能单靠租金维持,更不能尽以发行纸币苟延。若税收果然与国家无关,那为什么又要承认税收以国家为前提呢?前提就是一种关系。为什么贡、助、彻发展成为税而没有成为地租或国债呢?若税收取消而国家仍然能够存在,那为什么军事共产主义不长久呢?
既然税收与国家的关系如此,那它的本质是什么?前边我们已经论证了税收不是一种经济关系,君主不听命于税收,税收不能向国家发号施令。那颠倒过来,说税收是政治关系。更上层建筑,可否?这样也好象很有道理:税收的性质决定于国家的性质,税收活动具有立法性质,税收是国家权力强制的体现。可此说也有难择之疑:税收活动直接媒介着物的运动,而物的运动必然产生经济关系。
若说税收具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双重要性,对问题的回答表面上是很完满了。然而一定的社会形态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仅从税收上并不能揭示出社会的性质。
出路何在?
依我看,不若把税收理解为国家与经济的中介或联系为好,它是政治与经济关系的一个部分或者说一个侧面。它既不属于经济基础,也不属于上层建筑。征税是国家活动的一部分,也是社会活动主要是社会产品分配活动的一部分。税收关系,随国家的产生面产生,随国家的消亡而消亡,二者是同时的,没有先后。这种关系犹如人与自然的关系。人源于自然界,但人与自然的关系却是在人出现之后才出现的,随人的产生而产生,随人的发展而发展。没有人,就没有人与自然的关系;同样地,没有国家,也没有国家与经济的关系即税收。人与自然的关系,即非社会上人与会之间的关系,亦非自然界物与物的关系,这种关系既是由人的活动引起的,又是在人和自然的对立中发生的;税收关系也是这样,它既非纯经济关系,也非纯政治关系,它是由国家活动引起的,在国家与经济的对立中产生的。
确切一点说,税收是国家对经济的强制无偿的收入关系。而规费则是国家作为劳务提供者向交纳规费者提供劳务获得的收入,国债是国家作为债务人向债权人的借贷收入,发行纸币是国家作为信用机关创造信用获得的收入,其本质仍是一种负债收入,租金收入是国家出租财物,如工厂建筑物、土地等获得的收入;这四种收入国家是不能以政治权力强制并无偿取得的。
这样看来,以为国家出现1500年之后才出现税收的说法太不确切了。但我们也不能同意国家与税收相等的二位一体说,这只是私有制论者为了驳倒对方而加在对方头上的难以成立的论点。当然,国家职能决定税收的说法也是不确切的。应该是作为政治压迫关系的国家决定税收这种关系,国家机器决定税务机构,国家职能决定税收职能,国家作用决定税收作用。
从税收的本质,可以引伸出它的职能,它的职能是国家职能的一部分。任一国家,都具有政治经济双重职能,因而税收也具有政治经济职能。
首先,税收具有体现政府政策,保证政府支出的政治职能,因而它具有政治上的三个特征:
(1)政治权力的强制性;
(2)不付代价的无偿性;
(3)予定额率的固定性;
其次,税收还具有干涉、控制、影响经济的职能,因而它有经济上的三个特征:
(1)调节性:不同的税种、税率可以调节社会生产包括社会产品再生产和生产关系再生产。
(2)监督管理性:税务机构通过征税活动和税政检查,及时了解纳税人的活动,严肃国家法纪,促进企业加强管理,为国家组织和管理整个国民经济提供信息。
(3)筹集资金性:为国家聚敛社会财富,保证国家机器运转,发展社会各项事业,同时直接用以组织生产,进行经济建设。
此外,税收还具有保护独立的政治经济实体的国家权益的职能,即上述两种职能的综合,这种职能在关税上体现。
税收的作用是税收职能的发挥和效果,与税收的职能相适应,也是国家作用的一部分,它亦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税收的政治作用:
(1)它支持国家财政,是政府一切权力机构的物质基础,可以说征税是国家进行的第一个历史活动;
(2)鼓励保护或限制打击某种经济成份。
税收的经济作用:
(1)调节社会产品的生产;
(2)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降低生产消耗,加进资金周转,提高生产效率。
另外,税收还有对外作用:保护国民族经济,进行国际政治经济斗争,监督进出口活动,为国家积累资金。
四、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及其存在的必要性
在我国现在的条件下,作为政治权力体现的税收仍然有其存在的必要,因为国家还存在。不过这时候的税收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税收,而是无产阶级国家的税收,是处于消亡过程中的税收,是半税收,这是因为税收与国家存在整体与局部的密切关系,又因为列宁有言,无产阶级的国家是消亡过程中的国家或半国家。税收仍然是国家与经济的联系,不过因这时候的国家是半国家,所以税收所具有的政治强制的意味也相应地弱多了。
为什么列宁说,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是半国家呢?我的体会是:在社会主义阶段,经济政治日益结合紧密,国家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组织生产,是人民管理社会主义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工具,而原来意义上的国家则仅仅是政治统治的工具。在社会主义的发展进程中,当阶级压迫已经消失而全部生产资料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中时,工公的权力就丧失了政治性质。社会主义国家既是政治权力机构,又是经济的组织与管理机关。它既对社会施行政治权力,又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它仍然是国家,又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而是处于消亡过程中的国家。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的政治机能逐渐减弱以致最后完全被社会管理职能代替,它的强制性也由政治压迫渐逐变为对全体社会成员进行的约束。这个“半”就在于“半”是国家的政治机构和政治活动,“半”是非国家的社会管理机构和社会管理活动。
为什么我要把社会主义税收叫做半税收呢?这是基于税收与国家密切联系的理由:它既为国家施行政治权力服务,又为这个机构组织与管理经济服务;它既是以政治权力强迫征收财物,又是这个机构在组织与调节,监督与管理经济。它既是税收,又不是原来意义上的税收,它是处于消亡过程中的税收。随着国家政治机能的消失,税收逐渐由为政治服务过渡到为经济服务而逐渐消失。
过去有一种偏见,似乎社会主义国家挺好,社会主义税收却很坏。因为无产阶级要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要建设社会主义,必须有自己的国家形式——无产阶级专政,这列宁和毛泽东都多次申起过。但是,对于税收,人们却在很大程度上受了苏联“非税论”的影响,认为它是绝对坏的东西,于是有的地方就搞过“税利合利”的试点,企图在保存国家的情况下取消税收,结果失败了[4]。税收离开政府一阵子,最后又坚定地回到政府一边。
其实,抽象地说国家和税收,都是绝对坏的东西,国家及其在经济上的体现——税收,都是人类的异化,而社会主义国家和税收,是处于消亡过程中的国家和税收,是半国家、半税收、它们是消失异化的过程,因而都是绝对好的东西,都应该加强,当然这种加强必然加速其消亡过程。
结 论
税收是国家在经济上的体现,与国家同生同灭。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活动,它是人类的异化,终究要和青铜器,纺车、国家一道被送进历史的博物馆。但是,我们现在不能立刻终止它的寿命。正如消灭战争须以革命战争为手段,消灭国家要以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为途径一样,现在加强它正是为了将来更快地消灭它,变对人的异化为人对社会生活仍觉地控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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