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视频课:最高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课程编号   xsk2363
  学习投入   99元


主讲老师 段逸超
课时安排 4课时
课程内容

开车的朋友经常会用导航仪GPS,如果没有导航仪,可能会走错路,偏离方向,被罚款,耽误时间。

 

法律人(法官、律师)办案也需要GPS。疫情突如其来,给生产生活带来巨大影响,由此产生的纠纷也纷繁复杂、多种多样,承办涉疫情民事案件也需要GPS来导航。

 

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三个指导意见,包括12号文、16号文、17号文,这些就是GPS,就是承办涉疫情民事案件的导航仪。

 

这次疫情不仅给生产生活造成了巨大影响,也给所有法律人包括法官、律师等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矛盾化解工作,对于法官和律师都是是一次大考。

 

今年3月以来,共发布了三批31个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典型案例,首批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全部都是调解结案。

 

对于我们律师而言,应该从这些典型案例中获得一些法律智慧,从而帮助当事人依法及时化解合同纠纷企业债务纠纷。服务“六稳”“六保”大局。

 

17号文即《指导意见二》有二十三条。集中就合同、金融、破产三个方面的案件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二》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一是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化解企业债务危机,保市场主体。

 

二是依法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保产业链供应链。

 

三是依法审理教育培训、医疗保险合同纠纷,回应民生需要。

 

四是有效贯彻落实国家在疫情期间出台的一系列惠企、惠民政策,进一步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本次讲座就《指导意见二》的23个条文作具体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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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逸超,2003年11月获评“一级律师”职称,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副主席、高级合伙人。兼任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宁波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宁波市法学会理事、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段逸超在《经济与法》《律师世界》《行政与法》等报刊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在律师执业中结合企业需求撰写了实用性文章。

 

课程亮点3.png

 

  1. 课程内容包含四讲,共2.4小时。

     

    第一讲 保产业链供应链

    第二讲 保市场主体

    第三讲 回应民生需要第四讲 保经济社会发展

     

  2. 主讲人为执业三十年的商事法律实战律师

     

  3. 课程目标:系统把握指导意见二的司法理念和具体内容,并从执业律师的视角关注实操要求和实操技能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全面把握指导意见二的具体内容和指导意见的理念内核以及实操要求,准确运用指导意见,从而为参与涉疫情民事案件包括合同纠纷、金融纠纷、破产纠纷提供思维方法和参考路径。

     

课程目录3.png

 

第一讲 保产业链供应链

 

从法律上看,产业链和供应链就是一系列合同,因此稳定产业链和供应链就是维护合同的效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总的要求和司法理念是鼓励交易、慎用合同解除制度,尽量通过变更合同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保产业链供应链第一条规则】疫情虽有影响,但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则不支持解除合同。

 

【保产业链供应链第二条规则】履约成本增加或履行期限延长的情形根据公平原则通过变更合同继续履行。

 

【保产业链供应链第三条规则】出卖人高价转卖防疫物资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则买受人可以请求将出卖人所得利润作为损失赔偿给买受人;政府调用、征用防疫物资致使出卖人不能履行买卖合同,买受人不能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保产业链供应链第四条规则】商品房买卖合同遇到疫情影响原则上不支持解除合同,但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履行期限。

 

总之,通过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中遵循以上四条规则,在司法层面上努力维护产业链和供应链的稳定。

 

对于以上四条规则,律师应当把握指导意见的精髓,从而为当事人提供有效而符合司法理念的法律服务。

 

第二讲 保市场主体

 

【保市场主体指引之一】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引导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而消除破产申请原因或通过庭外化解债务危机,实现企业的尽早拯救。

 

【提示】根据此条指引,律师在接受破产申请的法律服务时时引导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而消除破产申请原因或引导当事人通过庭外化解债务危机,实现企业的尽早拯救。

 

【保市场主体指引之二】避免简单化处理而进入破产程序

 

【提示】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申请破产的法律服务时审慎认定破产原因,把握是否与疫情有直接关系。掌握两种处理思路:

 

思路之一,避免简单化处理而进入破产程序,把握以下要素:

1.疫情爆发前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2.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3.对持续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作综合分析,具备生存能力。

对于这样的企业防止简单化裁定进入破产程序。

 

思路之二,及时受理破产申请,优胜劣汰

    1.疫情爆发前已经陷入困境;

    2.疫情后进一步恶化;

    3.确已具备破产原因。

 

【保市场主体指引之三】在执行程序中引导转入破产审查,运用破产保护制度,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全面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实现对困境企业的保护和拯救。

 

【提示】律师在执行程序中关注这个点,可以适时转入破产保护。

 

1.在执行程序中发现因疫情影响具备破产原因但具有挽救价值,则引导转入破产审查;这是程序上的一种引导,一种导向。这里有两个要点需要把控,一是被执行人因疫情影响具备破产原因,二是具有挽救价值。符合这两点,可以引导破产保护。

 

2.运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执行中止、保全解除、停息止付等制度,而这些措施和制度就是有力的保护措施。运用这些保护制度的目的是什么?保全企业营运价值,为企业再生赢得空间。

 

3.引导企业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全面解决企业债务危机,从而公平有序清偿全体债权人,最终实现对困境企业的保护和拯救。

 

【保市场主体指引之四】 为防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重整失败,对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期限,均可以延长6个月。

 

【提示】从指导意见二的这些条款看,这些条款的背后隐藏这一种破产拯救理念的强化,不但与保市场主体的要求不矛盾,还为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提供更好的挽救方案。律师应该理解和运用这些司法理念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参谋,贡献法律智慧。

 

【保市场主体指引之五】要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减少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债权人权利行使造成的不利影响。

 

【保市场主体指引之六】充分发挥共益债务融资的制度功能,为持续经营提供资金支持。

 

【提示】律师在提供这方面的法律服务时要关注“共益债务”这个概念,共益债务最大的特点是在破产债务的清偿中具有优先性。《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共益债务的范围,《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随时清偿是指可以不按照破产程序中的清偿程序进行清偿。

 

【保市场主体指引之七】推进信息化手段在引进投资人等方面的深度应用,助力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降低破产程序成本,提升破产程序效率。

 

第三讲 回应民生需要

 

【回应民生需要指引之一】线下培训合同受疫情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能够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调整培训费用等方式可以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而不支持解除合同。

 

【提示】教育培训涉及到民生问题。涉及的家长众多,是教育问题,因此指导意见二第8条专门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其一,线下培训合同受疫情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能够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合同目的的,不支持解除合同。

 

其二,当事人请求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调整培训费用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其三,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比如艺术类培训,有的必须面对面的进行培训,进行线上培训就难以达到培训的目的,这种情况下,对于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通过线上培训方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案件实际情况表明不宜进行线上培训,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四,具有时限性要求的培训合同,变更培训期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五,培训合同解除后,已经预交的培训费,应当根据接受培训的课时等情况全部或者部分予以返还。也就是说请求退还已经预缴的培训费或者定金等等,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回应民生需要指引之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可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

 

【回应民生需要指引之三】被保险人可以根据重大疾病险等商业医疗保险合同对于新冠肺炎主张理赔;被保险人看病的医院与合同定点医院不一致时,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可以根据疫情期间保险公司推出的赠与的保险合同请求支付保险金。

 

对于医疗保险合同纠纷,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医疗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人提出新冠肺炎不属于商业医疗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或者保险事故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当疫情发生后,有的医院无法正常接诊的。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看病的医院与合同定点医院不一致时,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保险责任,支付相应的理赔金。

 

3.疫情期间保险公司推出赠与保险,包括向医疗人员、参与疫情防控的人员等群体赠与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依据赠与的保险合同、请求支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将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四讲 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保经济社会发展司法指引之一】由于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承租人营业额下降、资金回笼困难,无法及时或者足额缴纳租金,出租方提出解除合同不予支持;展览、庙会预定的场地,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却目的不能实现,则允许解除合同。

 

第一,一般情况下不支持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这里所指的一般情况,主要是由于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承租人营业额下降、资金回笼困难,无法及时或者足额缴纳租金,出租方提出解除合同不予支持;

 

第二,在有些情况下,允许解除合同。比如为了过春节,或者由于一定的季节性需求,办的展览、庙会预定的场地,如果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合同目的就不能实现了,这种情况下允许解除合同。

 

【保经济社会发展司法指引之二】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可请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保经济社会发展司法指引之三】

1.承包方因疫情延期,发包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不予支持;

2.承包方因疫情影响而成本加大,继续履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而请求调整价款,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保经济社会发展司法指引之四】

1.对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支持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对收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的保护措施;

2.对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以及以咨询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为名收取的变相利息超出优惠利率政策的部分不予支持;

3.对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所涉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还贷纠纷,根据公平原则变更还款期限。

 

【保经济社会发展司法指引之五】

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在认定投资者损失数额时,区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因素和虚假陈述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损失,依法公平、合理确定损失赔偿范围。

 

【保经济社会发展司法指引之六】

主要是针对投资方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公司之间的“业绩对赌协议”的处理问题,对于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公司与投资方因履行“业绩对赌协议”引发的纠纷,双方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协商不成而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另外还有以下内容:

 

指导意见二第11条,针对防疫物资生产经营企业给与的保护措施,防疫物资生产经营企业以其设备设定抵押后若抵押权的实现会危及企业防疫物资生产经营,则暂缓。

 

指导意见二第12条,对于股票质押和融资融券纠纷,对于客户要求证券公司就违规强行平仓导致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指导意见二第13条,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在认定投资者损失数额时,区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因素和虚假陈述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损失,依法公平、合理确定损失赔偿范围。

 

指导意见二第16条,融资租赁公司与医疗服务机构之间医疗设备融租租赁发生纠纷时,医疗服务机构不得以融资租赁公司未取得医疗器械销售行政许可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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