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技能
2013年下半年广东省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证
参加对象:公开课编号
GKK3381
主讲老师
林老师
参加费用
3800元
课时安排
4天
近期开课时间
2013-09-22
举办地址
加载中...
- 开课地址: 开课时间:
电话:010-68630945/18610481046 联系人:尹老师
公开课大纲
项目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处置机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幸福广东的工作要求,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2498号)精神,按省厅工作部署,力争3年内基本实现每个社区、每户大中型企业均需配备1名以上专业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为此,我院定于2013年9月份在广州举办2013年下半年广东省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考前培训班。
培训目标
全面提升我省劳动关系协调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培养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队伍,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促进我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适用对象
1.在用人单位从事人事、劳动、工资(薪酬)、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管理等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2.从事社会保险、人才服务、职业介绍、律师服务行业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基层从事劳动关系、劳动工资、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以及相关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4.地方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5.企业调解、行业调解、街道(乡镇)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
6.社会上从事劳动法和劳动关系咨询事务的人员;
7.社会各界有志于从事或即将从事劳动关系协调的工作人员。上述对象中重点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企联从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企业内部从事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
报考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即可报名)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员鉴定资格: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师鉴定资格: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鉴定资格: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接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接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以上所称“本职业”指: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保障、心理咨询、社会工作、法律工作、工会工作等与协调劳动关系相关的工作人员。
“相关专业”指: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社会工作、法学及其他经济类、管理类等人文社科专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处置机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幸福广东的工作要求,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2498号)精神,按省厅工作部署,力争3年内基本实现每个社区、每户大中型企业均需配备1名以上专业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为此,我院定于2013年9月份在广州举办2013年下半年广东省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考前培训班。
培训目标
全面提升我省劳动关系协调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培养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队伍,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促进我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适用对象
1.在用人单位从事人事、劳动、工资(薪酬)、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管理等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2.从事社会保险、人才服务、职业介绍、律师服务行业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基层从事劳动关系、劳动工资、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以及相关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4.地方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5.企业调解、行业调解、街道(乡镇)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
6.社会上从事劳动法和劳动关系咨询事务的人员;
7.社会各界有志于从事或即将从事劳动关系协调的工作人员。上述对象中重点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企联从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企业内部从事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
报考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即可报名)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员鉴定资格: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师鉴定资格: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鉴定资格: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接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接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以上所称“本职业”指: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保障、心理咨询、社会工作、法律工作、工会工作等与协调劳动关系相关的工作人员。
“相关专业”指: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社会工作、法学及其他经济类、管理类等人文社科专业。
上一篇:国际注册内控师CICS资格认证
下一篇:高级商务礼仪—全面提升全员职业素养(金正昆 )
培训现场
讲师培训公告
讲师管理文库
- 企业到公司化阶段后,老板要从关注事向关注人转变
- 某电信企业员工职业化项目纪实
- 某商业银行EVA考核模式设计项目纪实
- 管理企业不难---管理思想摘录
- 成功者离不开第4个医生
- OD落伍了,OD2.0来了
- 中层的责任与担当
- 如何做好员工管理
- 赢在协同:如何高效联动与无缝对接
- 问题解决力 ——问题的分析与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