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搜索引擎

全国人力资源法务高级规划师

参加对象:申报条件:(以下条件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1)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正规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含同等学历),从事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正规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公开课编号 GKK75
主讲老师 贾富春
参加费用 3200元
课时安排 4天
近期开课时间 2012-03-22
举办地址 加载中...

其他开课时间
此公开课暂无其他开课计划!

公开课大纲

2012年《全国人力资源法务高级规划师》国家职业认证报考通知
  
             ---企业最紧缺的人才,企业最实效的岗位
 
 
各企事业单位:
随着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正式实施,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资纠纷再所难免,给人事管理者带来颇多麻烦,企业败诉案件中有80%以上是与企业规章制度不完善及相关法律知识匮乏有关,企业的管理层和人力资源部门迫切想了解和加强处理相关劳动法律事务的能力和技巧,在国外众多大型企业中,有近90%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拓展了法务服务,市场对人力资源法务方面的专业人才需求迅速增加,目前中国人力资源法务人才的市场缺口达到100万人以上,为此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全国紧缺人才办公室推出了《全国人力资源法务高级规划师》取证培训项目。

《全国人力资源法务高级规划师》课程是运用和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作用于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使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为企业及劳动者合法合理解决相关的劳动纠纷。让学员在最短时间学习并掌握人力资源管理法务知识,破解劳资关系,为企业减少管理成本。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与国际前沿接轨,更好地完善人力资源工作者的能力与素养,铸就高级法律与人力资源双向复合型人才。为学员日后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为学员的职业生涯带来新的提升和保障! 《全国人力资源法务高级规划师》证书可作为从事高级管理岗位与高尖端技术岗位的重要能力证明,全国通用、政府官方网站可查、终身有效!

课程模块:《全国人力资源法务高级规划师》按照HR六大模块八个方面来讲:从员工招聘 ,员工入职, 劳动合同签订,试用期管理,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劳动关系日常关系管理和案件处理等130个劳动关系法律风险点讲解、规划,建立劳动关系防火墙。此课程主要注重学员劳动关系实务操作、懂得操作方法、掌握技能,对个人岗位能力全面提升。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实行网上考试,全国通用、终身有效!

全国人力资源法务高级规划师课程大纲
一、企业招聘员工的法律风险规划
1、确定招聘需求及原则的风险及应对;2、招聘条件设计的风险及应对;
3、知情权运用的风险及应对;         4、面试员工的风险及应对;
5、背景调查的风险及应对;           6、设计录用函的风险及应对;
7、录用函运用的风险及应对;         8、员工体检的风险及应对;

二、劳动合同内容设计及签订的法律风险规划
(一)劳动合同内容设计的风险及应对 
9、当事人基本情况描述的风险及应对;10、劳动合同期限约定的风险及应对;
11、工作岗位约定的风险及应对;     12、劳动报酬约定的风险及应对; 
13、工作时间约定的风险及应对;     14、保密内容约定的风险及应对; 
15、避免利益冲突约定的风险及应对;16、劳动保护(条件)约定的风险及应对;
17、劳动纪律约定的风险及应对;     18、劳动合同变更约定的风险及应对;  
19、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约定的风险及应对;20、劳动合同附则约定的风险及应对;

(二)劳动合同签订的风险及应对
21、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确定的风险及应对;22、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风险及应对;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风险规划
23、协商变更的风险及应对;          24、单方依法定条件变更的风险及应对;
25、单方依约定条件变更的风险及应对;26、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的风险及应对;

四、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风险规划
(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规划
27、协商解除的风险及应对;         28、协商解除协议签订的风险及应对;

(二)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规划
29、试用期解除的风险及应对;   30、严重违纪解除的风险及应对;
31、重大损害解除的风险及应对;32、兼职解除的风险及应对;
33、无效合同解除的风险及应对;34、刑事处罚解除的风险及应对;

(三)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规划
35、患病员工解除的风险及应对;36、不能胜任工作解除的风险及应对;
37、因客观情况变化解除合同的风险及应对;

(四)保护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规划
38、职业病员工劳动合同解除的风险及应对;39、工伤员工劳动合同解除的风险及应对;
40、医疗期员工劳动合同解除的风险及应对;41、“三期”内员工劳动合同解除的风险及应对;
42、“老”员工劳动合同解除的风险及应对;

(五)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的法律风险规划
43、通知及通知方式的风险及应对;44、工会程序的风险及应对;

(六)经济性裁员的法律风险规划
45、裁员条件的风险及应对;     46、裁员程序的风险及应对;
47、裁员方案的风险及应对;   
48、裁员实施的风险及应对;  49、裁员保护的风险及应对;   
50、裁员后招聘员工的风险及应对;

五、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风险规划
51、期满终止的风险及应对;     52、法定条件出现终止的风险及应对;
53、终止补偿的风险及应对       54、终止程序的风险及应对;    
55、终止后附随义务履行的风险及应对;

六、劳动关系日常管理的法律风险规划
(一)制定规章制度法律风险规划
56、规章制度作用认识的风险及应对;57、规章制度合法性的风险及应对;
58、规章制度程序性的风险及应对;  59、规章制度公示的风险及应对;
60、规章制度结构表现的风险及应对;61、规章制度语言表述的风险及应对;

(二)考勤管理的法律风险规划
62、考勤方式选择的风险及应对;63、考勤结果保存的风险及应对;
64、考勤结果运用的风险及应对;   65、不定时工时制员工考勤的风险及应对;
66、综合计算工时制员工考勤的风险及应对;67、出差员工考勤的风险及应对;
68、迟到、早退、旷工界定的风险及应对;

(三)工时管理的法律风险规划
69、标准工时制运用的风险及应对;70、不定时工时制运用的风险及应对;
71、综合工时制运用的风险及应对;

(四)加班管理的法律风险规划
72、认识加班的风险及应对;     73、加班控制制度建立的风险及应对;
74、运用调休的风险及应对;     75、加班费基数确定的风险及应对;
76、加班证据保存的风险及应对;

(五)假期管理的法律风险规划
77、事假管理的风险及应对;78、病假管理的风险及应对;
79、婚嫁管理的风险及应对;80、丧假管理的风险及应对;
81、探亲假管理的风险及应对;82、孕期检查假管理的风险及应对;
83、产假管理的风险及应对;84、哺乳假管理的风险及应对;
85、年休假管理的风险及应对;86、法定假管理的风险及应对;
87、部分公民假期管理的风险及应对;88、特殊假期管理的风险及应对;
89、休假程序确定的风险及应对;

(六)员工工资管理的法律风险规划
90、对工资范围认识的风险及应对;91、设计工资结构的风险及应对;
92、“扣”工资的风险及应对;93、“减”工资的风险及应对;
94、发放工资方式确定的风险及应对;95、发放工资时间确定的风险及应对;
96、工资表设计的风险及应对;

(七)员工福利管理的法律风险规划
97、对福利范围认识的风险及应对;98、特殊福利运用的风险及应对;

(八)工作交接管理的法律风险规划
99、因工作岗位变更工作交接的风险及应对;100、因劳动关系终结工作交接的风险及应对;
101、工作交接时间确定的风险及应对;102、工作交接内容确定的风险及应对;
103、员工拒不交接工作的风险及应对;

(九)员工考核管理的法律风险规划
104、考核依据确定的风险及应对;105、试用期考核的风险及应对;
106、平时考核的风险及应对;107、责任目标考核的风险及应对;
108、考核结果运用的风险及应对;

(十)员工奖惩管理的法律风险规划
109、奖励员工作用认识的风险及应对;110、奖励方式确定的风险及应对;
111、奖励比例确定的风险及应对;112、惩罚种类运用的风险及应对;
113、违纪情形设计的风险及应对;114、惩处员工程序设计的风险及应对;

(十一)社会保险管理的法律风险规划
115、养老保险管理的风险及应对;116、失业保险管理的风险及应对;
117、医疗保险管理的风险及应对;118、生育保险管理的风险及应对;
119、工伤保险管理的风险及应对;

七、证据管理的法律风险规划
120、收集证据的风险及应对;121、鉴别证据的风险及应对;
122、管理证据的风险及应对;123、运用证据的风险及应对;

八、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风险规划
124、解雇员工类案件的风险及应对;125、调岗调薪类案件的风险及应对;
126、劳动报酬类案件的风险及应对;127、工时休假类案件的风险及应对;
128、工伤待遇类案件的风险及应对;129、妇女保护类案件的风险及应对;
130、劳动争议案件程序的风险及应对。
 
一、报考对象各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人事、劳动、行政部、研发部)总监/经理及相关工作专员;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部门主管,并希望掌握劳动法律和处理争议相关知识人员;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中负责劳动关系立法、执法工作的官员;致力于从事人力资源法务咨询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以下条件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1)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正规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含同等学历),从事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正规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具有法律专业、人力资源管理、经济管理类专业硕士学位(含同等学历),立志从事人力资源法务咨询工作,经正规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报名地点《人力资源法务高级规划师》在北京、上海、重庆、江苏、湖北、安徽、四川、海南、黑龙江,等地方设有培训基地。现将《人力资源法务高级规划师》北京、天津、上海区相关招生信息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人力资源法务高级规划师》培训基地:   劳动法在线                      
二)、培训时间天津区  2011年9月15、16、17、18
9月25号天津市统一网上考试
上海区  2011年8月25、26、27、28
9月4号上海市统一网上考试
北京区2011年10月13、14、15、16 
10月23号北京市统一网上考试
2011年12月15,16,17,18,
12月25号北京统一网上考试
2012年03月22,23,24,25,
03月31号北京统一网上考试
 
 
1、报名要求:报名时需携带身份证复印件; 劳动合同复印件; 学历证书复印件  电子版2寸蓝底照片。

2、收费标准:全国统一收费:3200元/人(含培训费,教材费、考试费、证书费);如需食宿会务组可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北京区上课时间:2012年03月22日-25日(全四天)。9:00----16:30
   北京区考试时间:北京区统一网上考试   3月31日14:00-16:00
 
 主讲   贾富春律师 
 
贾老师简介
    贾老师:人力资源法务高级规划师专家委员会专家、著名劳动法专家、全国优秀劳动仲裁员、高级培训师;劳动法在线、劳动法在线全国律师团首席律师、《劳动法在线》期刊总策划。北京大学经济研究所客座教授、《中国劳动保障报》“论剑”栏目特邀主持人,国企改制地方政府劳动法律专家顾问,北京市劳动保障法学会会员,劳动关系研究所特邀研究员。

贾老师长期从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的实践和研究,从事专职劳动仲裁员工作8年,专兼职律师6年。已经出版的个人专著有《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案例教程》、《工会与职工维权》,即将出版的专著有《突围劳动合同法——HR劳动合同法应用实务指南》、《演讲劳动合同法》、《企业变革中的劳动关系处理》。 

贾老师擅长对HR工作者培训和集体、疑难劳动仲裁、诉讼案件的代理。
贾老师服务或培训过的企业有:
西门子、可口可乐、中石油(中石油集团、中石油股份、华北油田、大港油田、青海油田、吐哈油田、物资装备、石油管道、研究院)、中石化、联想集团、中外运集团、中元国际、中煤集团、中国电力、中国烟草、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三星电子、清华同方、北大方正、万和恒运、花王(中国)投资、诺和诺德、百诺科医药、中国药材集团、中国民航、中国机械设备总公司、中国铁道、华融投资集团、中原地产、中城建、中汽国际、华糖洋华堂、阪急交通社、恒安人寿、彩虹集团、威宁谢、海天国际、富士胶片、柯尼卡美能达、IBM、三星电器、松下、花旗银行、渣打银行、加拿大皇家银行、东亚银行、中信银行、锦州银行、中英人寿、中国平安、OCS、雀巢、紫竹药业、华瑞制药、TTD、计算机世界、时代光华、前程无忧、中华英才等。

  贾老师应邀为中央电视台、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劳动保障报》、《新京报》、《法制晚报》、《华夏时报》、《父母必读》、《人才市场报》及《北京劳动就业》等发表各类点评、评论百余次。           
 
相关问题解答:
1、人力资源法务高级规划师证书是什么机构颁发的?                                                          
《人力资源法务高级规划师》职业证书(带国徽)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颁发,根据《职业教育法》的规定,该证书可作为培训学员从业的凭证;同时,也可作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时,接受过相关职业资格培训的证明,是从业人员晋升、加薪、求职,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全国通用、国家人保部官方网站查询、终身有效! 

2、是国家认可的资质认证吗?                                                                       
答:是的。凡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的学员,完成规定内容培训,经鉴定、评审合格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相应级别的《人力资源法务高级规划师证书》。《人力资源法务高级规划师证书》可作为从事高级管理岗位与高尖端技术岗位的重要能力证明,全国通用、出国可作为专业能力凭证。  

3、人力资源法务高级规划师怎么原来没有听过?                                                                 
答:这个证书是人保部刚开设的一个认证,主要是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正式实施,国内发生了很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资纠纷,给企业人事管理者带来颇多麻烦,企业败诉案件中有80%以上是与企业规章制度不完善及相关法律知识匮乏有关,而在国外众多大型企业中,有近90%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拓展了法务服务,市场对人力资源法务方面的专业人才需求迅速增加,目前中国人力资源法务人才的市场缺口达到100万人以上,目前采取的是定向通知招考的形式,以北京为中心,从大型国企、大型民营企业开始通知,到您目前还没有听说过很正常,但已经接到通知的企业,到现在已经有很多人报名参考了。

4、人力资源法务高级规划师证书有什么用?                                                             
答:人力资源法务高级规划师证书是表明持证者具有从事人力资源法务工作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是持证者求职、任职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以及与工资待遇相对应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衔接的重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持有该证书的主要是人事法务工作的负责人及人力资源主管与经理。在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竞争的人潮中,任何一种认证最终要获得的是市场的认可和行业内的认可,也就是对被认证者工作能力和资质的认可,而人保部开设这个培训和认证的过程就是和实操完全同步的标准,经过了长期的市场调研和考证。人力资源法务高级规划师使每位学员具有行业内的相关法务知识储备,使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为企业及劳动者合法合理解决相关的劳动纠纷。在参与认证考评的同时也是一个学习提升的过程,对于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肯定有很大帮助。                                                                             
由于现在国家人事部和劳动部已经合并,成为新的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的“职业资格”已经开始回归其本意。现在新开设的人力资源法务高级规划师证书认证,肯定会是人力资源行业里一个长期的、重要的认证趋势。


5、我不是学法律专业的,参加人力资源法务高级规划师培训,担心学不懂,通不过考试?
答:这个担心是多余的。首先,人力资源法务高级规划师的课程设置是按照HR们熟悉的劳动关系管理模块设计的,从员工招聘、入职、劳动合同签订、试用期管理、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及劳动关系日常管理和劳动争议案件应对进行讲解的,这种设计方式符合HR的思维特点,易于接受;其次人力资源法务高级规划师是一门管理课程,我们要求讲师运用管理学的语言进行讲解,避免生涩的法律术语。

6、人力资源法务高级规划师和人力资源管理师有什么区别?                                                  
答:首先,一个是新和旧认证,原有人力资源管理师,是国内原有认证,适应的主要是原有的人力资源法律标准及市场环境,随着时代的发展,已经慢慢脱节,所以在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好多企业因法务知识储备不全,遇到了非常多的问题,包括一些知名的国际企业及国内大型企业。人力资源法务高级规划师是人保部,根据新时代新环境,开设的新培训认证,符合现在市场及企业的用人需要,补充原有人力资源管理师认证的不足; 其次,人力资源管理师持有者不一定了解并精通人事法务知识,但人力资源法务高级规划师证书持有者不仅具有人力资源管理师持有的相关能力,还对国内外新的人事法务知识比较了解,综合能力及对工作的适应性相对要强。   
 

上一篇:2013.06月01 行政管理实操训练(欧阳少波)
下一篇:商务写作与金字塔原理课程

培训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