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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房地产与建筑业“营改增”过渡期准备及税务稽查重点问题解析班

参加对象:‖各房地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领导,项目负责人、主管财税领导、财务总监、 税务经理、财务人员以及税务、会计师事务所和各财务咨询公司的人员。

公开课编号 GKK7243
主讲老师 李老师
参加费用 2980元
课时安排 2天
近期开课时间 201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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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课大纲

‖专题背景‖   
 房地产、建安企业的营改增新政将在2015年实施,营改增本质上是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但是,企业如果没有积极做好准备,将不仅无法降低税收成本,还有可能会增加税负和加大税务风险。
那么如何在思维习惯上将流转税的思维由原来的“营业税思维”转为“增值税思维”?如何在企业的招投标管理中实现营业税到增值税的本质转变?如何平稳的度过“营改增”的过渡期?您是否熟练的掌握了增值税的业务操作?
为了让更多的建安房地产企业深入了解最新“营改增”税收政策,解析其对建筑施工、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帮助各建安房地产企业财税总监、经理理解其重点、难点,全面掌握增值税下税企间财税争议及解决途径,我公司特举办“2015年房地产、建筑业“营改增”过渡期准备及税务稽查重点问题解析专项培训”诚邀您参加,2天让您收获满满,不虚此行!

‖专题收益‖通过2天学习,您将有以下收获:
学习房地产与建筑业营改增新方案,规划好营改增的前期应对策略;
全面掌握税制改革动态和最新税收政策;
真正的税务稽查人讲稽查应对,真正的稽查专家告诉您如何规避风险;
提交本单位财税疑难问题,现场与专家零距离交流,真正解决实际问题。

‖主讲专家‖李老师:著名税务策划专家,中国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东北大学经济学博士,工程学硕士,某省税务稽查官员,国家税务总局讲师团成员,国家税务总局稽查人才库、所得税人才库优秀人才,“营改增”小组成员,扬州税务专修学院客座教授,注册会计师考试命题人之一,金旭红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首席税务咨询师,众多大型房地产企业纳税顾问。多次代表国家税务总局查办各类案件,具有良好的税收法律素养:多次主持税务听证案件,三次代表税务机关应诉并胜诉。知晓企业稽查后法律救济措施的运用。擅长讲授注册会计师考前培训,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企业财税培训,税收政策解析,税法与会计差异分析等课程。其授课以实用性著称,授课态度求真务实、案例源于实战、翔实精巧,并因此受到参加培训的财税学员一致好评。

‖主讲内容‖
一:房地产业、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走向及应对策略

1.为什么要营改增?营改增的背景及进程介绍
2.营改增试点的步伐--2015年7月1日、10月1日?

二:增值税法规讲解
 1.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解析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析
3.不准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原因
4.增值税发票超期未认证、认证未申报、留抵税额抵欠税处理方法
5.滞留票产生原因,税务关注要点,滞留票解决方案
6.甲供材料会计与税款承担问题
7.增值税不同税率业务界定,混合销售、兼营业务、混业经营处理
8.如何利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三:可预见的房地产建筑业营改增主要税务问题及全面准备与应对策略
1.营改增改革之前取得的材料、固定资产等有可能不再被允许抵扣,如何解决?
2.存量房产在营改增开始后出售或者出租,增值税如何处理?
3.营改增时已开盘项目如何处理?同一开盘项目下的房产是否缴纳不同类型的
流转税?
4.长期合同如多年完成总包合同如何处理?
5.一级开发差额征税?拆迁安置视同销售如何进行营改增?
6.取得土地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规费是否有机会抵扣进项税?
7.资金成本利息方面如何抵扣进项税?
8.开发配套设施是否视同销售?产权属于政府、全体业主所有的,进项税怎样抵扣?
9.是否收到预售款时即产生销项税?收到意向金、定金是否产生纳税义务?
10.项目公司将开发产品转作投资性物业,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进项税如何抵扣?
11.以房产进行投资增值税处理?合作建房的增值税处理?
12.项目部纳税地点在哪里?
13.签订工程合同时,对预付工程款支付是否立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4.施工企业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会计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15.注册地和项目所在地不同时如何处理?取得发票如何抵扣?在哪里开具发票?

四:2015税务稽查重点检查项目精讲
1.指令性检查项目

⑴ 资本交易项目:
⑵ 包括股权的取得、股权的持有、股权的处置、股权登记信息
(假股权、真债权的所得税处理)
⑶ 资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的税务处理)
⑷ 企业大宗金融商品的买卖项目
⑸ 企业所得税报表的修改
⑹ 非居民转让让股权的处理

2.指导性检查项目: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管理
(总局2014年度第67号公告)
⑴ 股权转让定价类比法的运用
⑵ 前次交易价格核定后再次转让的股权原值确认
⑶ 盈余积累转增资本后股权原值的确认
⑷ 多次投资情况下股权原值的确认
⑸ 因国家政策原因低价转让股权属于合理理由
⑹ 直系亲属之间低价转让股权视为有正当理由
⑺ 转让股权给亲属100%控制的公司
⑻ 职工内部转让股权
⑼ 回购股权
⑽ IPO的同时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⑾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3.企业改组:财税【2014】109号、财税【2014】116号。

‖培训地点‖北京陶然大厦(北京市东城区马家堡路1号,南二环陶然桥东南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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