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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九民纪要》对信贷业务影响及应对策略

内训讲师:李令秀 需要此内训课程请联系中华企管培训网
《民法典》与《九民纪要》对信贷业务影响及应对策略内训基本信息:
李令秀
李令秀
(擅长:法律法规 )

内训时长:1-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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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训咨询热线:010-68630945; 88682348

内训课程大纲
《民法典》与《九民纪要》对信贷业务影响及应对策略
主讲:李令秀律师
课程背景
2016年6月在向党中央汇报民法典编纂工作时,提出民法典各分编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总体考虑和工作思路是,民法典各分编的内容经编纂进入民法典,再加上之前已出台的民法总则,形成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各方面对民法典各分编包括上述五编的内容,意见是一致的。同时,还有一些意见建议在五编基础上增加人格权编、知识产权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在确定哪些内容纳入民法典各分编时,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内容具有基础性,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则;二是内容具有普遍性,是社会生活普遍适用的通用规则;三是内容具有稳定性,是经过实践证明切实有效、可以长期适用的惯常规则;四是内容具有平等自愿性,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法可采用、可约定的规则。对于涉及特定群体、领域的内容,原则上由民事特别法规定;对于民法典各分编的规定难以涵盖和替代的内容,不宜纳入;对于那些还处于发展变化中、经验还不成熟、拿不准的内容,暂不纳入。2020年《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对我们国家立法来说是重大里程碑,21世纪是中国《民法典》时代。
课程收益:
1、全方位解析《民法典》,助您了解《民法典》编纂的背景、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深度解析《民法典》对各民事主体的行为产生的深刻影响,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正确理解与适用《民法典》;
3、帮助您快速学习和掌握《民法典》,系统性掌握《民法典》的精髓,快速提升实务运用技能。
课程时间:1天或2天,6小时/天
课程对象:行长、高级管理人员、银行信贷管理人员全部的员工
课程方式:讲解+问答+案例分析+图表
 
课程特色:
● 其他老师无法比拟的专业优势:李老师系资深专业律师,法律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法律培训针对性、实操性强,内容均为办案实例,来自日常生活,以案说法,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
● 其他律师无法比拟的讲课技能和风格:李老师对课件及案例进行精心设计,逻辑严密,构思巧妙,把法律知识融入到生活社会现象;讲课风格生动风趣,寓教于乐;讲解法律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让学员听得懂、愿意听;综合运用文字、图片、影音、互动等方式,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参与互动、现场理解感悟,课堂气氛轻松活泼,摆脱了纯讲理论的刻板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 正向激励的培训流程体系:李老师深谙培训流程和激励之道,能够与单位培训主管人员配合,从培训环境设施、组织管理、正向激励、团队精神、荣誉表彰等方面创新模式,提高学员学习积极性和荣耀感,进而提升学习效果。
李老师通过自己代理过的大量的实际案例,生动有趣的呈现出来,分为“以案释法、解决策略、法律法规、深度思考、案例感悟”几个板块,以点带面,深入浅出解读案例,最后,用打油诗启发人们思考,指导生活,避免损失;让学员在寓教于乐中学习法律知识。
课程大纲
第一讲、关于《民法典》
一、民法典
1、《民法典》的出台背景及意义   
   2、《民法典》的内容结构
3、《民法典》的理念和灵魂       
  4、《民法典》的亮点
5、信贷业务及信贷法律关系分析
6、《民法典》对信贷、担保业务的影响到底有多大?
二、法律适用问题
1、“一典立、九法废”——民法典实施之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是否继续有效?
2、民法典实施之后,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相关的司法解释是否继续有效?
3、过渡期(2020年6月—12月)的法律适用问题。
4、《民法典》是否有溯及力示例:合同签订日在2021年1月1日前,到期日在1月1日后,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如何计算?
第二讲、《民法典》总则部分对信贷业务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一、民法的法源问题——《民法典》第10条解读
(1)习惯是不是民法的法源?
问题:当事人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或者质押的财产设定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担保,无法定的登记机构而未能进行登记,是否发生物权效力?
问题:当事人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或者质押的财产设定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担保,按照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进行登记的,是否具有物权效力?(示例:出租车经营权质押、排污权抵押)
二、《民法典》关于民事主体的规定对信贷业务的影响
1、民事主体的种类: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及相关法律问题
3.未成年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法律效力如何?
问题:未成年人房屋抵押法律效力如何?
问题:父母代表未成年子女签订的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4、两户债务承担的问题——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问题:家庭成员包括哪些?个人经营与家庭经营如何区分?
信贷机构的操作要点?
5、法人包括哪几类?——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1)营利法人包括哪几类?
2)非营利法人包括哪几类?
3)特别法人包括哪几类?
4)几类法人的借款主体资格和担保资格
问题: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作为保证人的效力?
问题: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抵押,法律效力如何?
6、法定代表人的法定地位、行为效果和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61条)
   问题: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有权机关决议授权,对外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九民纪要》第17、18、19条解读。
7、法人住所地的法律意义及对信贷业务的影响(《民法典》第63条)
8、法人登记的公信效力(《民法典》第66条)
问题:隐名股东能不能排除银行对显明股东股权的强制执行?
9、《九民纪要》第14—16条规定解读
10、分公司债务承担及提供担保问题(《民法典》第544条)
11、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1)股东滥用权利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公司人格否认(《民法典》第83条)
2)《九民纪要》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的最新规定解读
问题:什么情况下能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2.股东撤销决议权(《民法典》第85条)
问题:司给他人提供担保的决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时,担保效力是否受到影响?
三、民法典民事权利及民事法律行为部分对信贷业务的影响
1、如何理解物权?(《民法典》第114条)
2、如何理解物权法定原则?(《民法典》第115条)
问题:清收时哪些财产可以强制执行?
3、民事法律行为何时生效?(《民法典》第136条)
4、虚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法典》第146条。
5、欺诈情况下签订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问题:借款人构成骗取贷款罪,是否影响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效力?
6、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民法典》第152条解读)
7、什么样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违法无效+背俗无效。(《民法典》第153条)
问题:如何理解公序良俗?
问题:强制性规定的识别及违反规章合同的效力(《九民纪要》30条、31条)
8、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问题:债务人虚构债权,恶意将房屋抵押给第三方的法律效力?
9、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和部分无效的法律后果。
问题:担保合同关于独立担保的约定法律效力如何?
四、《民法典》代理部分对信贷业务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问题:银行明知是借名贷款还发放贷款的法律后果。(隐名代理问题)
五、《民法典》民事责任部分对信贷业务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1、如何理解“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问题: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当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时,第三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2、借款人能不能以疫情为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责任?
六、《民法典》诉讼时效部分对信贷业务的影响及应对。
1、《民法典》对诉讼时效的改变
问题:向保证人催收,借款人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2、债务人承诺还款期间,保证期间计算是否就此改变?
 
第三讲、《民法典》物权编对信贷业务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一、如何理解物权变动的对外公示原则?(《民法典》第208条)
1、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法定依据
2、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问题
问题:债权人对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的财产是否享有优先权?
二、《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最新规定及对信贷业务的影响
1、什么是居住权?
2、居住权合同的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3、居住权能不能有偿设立?
4、居住权能不能转让和继承?
5、居住权什么时候消灭?
6、居住权和租赁权有什么区别?
问题: 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能设定居住权吗?相互关系?
问题:已经设定居住权的房屋能抵押吗?相互关系?
7、 针对居住权,在贷前调查和贷后检查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8、合同文本应该做哪些调整
9、对于已经设定居住权的房屋抵押的,居住权人出具书面承诺在银行实现抵押权时放弃居住权是否有效?
三、《民法典》担保物权篇的新变化及对信贷业务影响
1、什么是担保物权?
2、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及约定独立担保物权的效力?
3、如何理解《民法典》第388条中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4)可以抵押的财产的新变化
5、禁止抵押的财产的新变化?
6、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或医院名下的教学设施或医疗设施可以抵押吗?——《民法典》第399条解读
7、四荒土地经营权能抵押吗?——民法典关于可抵押财产为什么去掉了四荒土地。
8、禁止抵押财产为什么去掉“耕地”?耕地能抵押吗?
9、关于浮动抵押,“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VS“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民法典396条)
10、设立抵押合同时,抵押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对抵押财产的描述除名称、数量外还应包括哪些内容?——(《民法典》第400条)(11)流押、流质条款的效力,如何理解“只能依法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民法典》第401、411条解读
12、动产抵押的,能否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民法典》第404条解读
13、当抵押遇见租赁——如何理解《民法典》第405条中的“已出租并转移占有”?
问题:哪些证据可以证明承租人已经占有出租的标的物?
14、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能对外转让抵押物吗?——《民法典》第406条的新变化解读。
15、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对外转让抵押物,能不能要求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16、如何理解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17、金融机构的应对措施?
18、民法典第410条为什么删除了“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的规定?
19、当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清偿顺位如何确定?——《民法典》第414条的新变化解读。
20、股权质权、应收账款质权等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是参照《民法典》414条的规定。
21、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的清偿顺序——《民法典》第415条解读。22、超级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能否是抵押物的价款?(《民法典》第416条规定解读)。
23、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抵押法律问题——《民法典》第418条解读。24、最高额抵押遇见查封——最高额抵押权多担保的主债权确定事由的新变化(《民法典》第423条的新变化解读)。
25、抵押担保中其他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26、如何在质押合同中对质押财产进行描述,使质押财产特定——《民法典》第427条解读。
27、动产质押中的交付——《民法典》第224、225、226、227、228、427条解读。
28、如何理解《民法典》第440条中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29、质押担保中其他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30、混合但保中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问题
31、借新还旧的担保物权
32、担保债权的范围
33、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
34、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
35、房地分别抵押
36、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
 37、流动质押的设立于监管人的责任
  38、浮动抵押的效力
39、动产抵押权与质权并存
40、保税仓交易
1)、无真实背景的保税仓交易
2)、保税仓交易的合并审理
 
五、《民法典》合同篇对信贷业务影响及应策略
1让与担保
 1)流质约定的效力
2)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
问题: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九民纪要》第71条解读。
2、合同的订立。
1)书面形式的表现形式。(《民法典》第469条解读。
2)合同的成立——《民法典》第490条规定解读
问题:为什么要求自然人既要签字又要按手印?
问题:如何更好的防范假公章风险?
3)视频签约的法律问题及相关风险
4)银行未按照公平原则制定格式合同及未尽合理提示义务的法律风险——《民法典》496条规定解读。
5)什么是预约合同?
问题:银行与客户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是预约合同吗?
6)格式条款无效的常见情形——《民法典》第497条规定解读。(7)格式合同的其他风险
问题:银行在拟定格式合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3、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成立、不成立、生效、不生效、效力待定、无效、可撤销傻傻分不清——《民法典》502条等规定解读。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3)关于合同无效——违法无效+背俗无效
4)相应法律后果
4、合同的履行
1)如何理解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民法典》第517条【业务答疑】担保人只担保了部分主债权,借款人自行偿还部分债务的法律效力?
2)如何理解“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如何理解“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民法典》第518条规定解读。
3)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能否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如何理解《民法典》第519条“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法定债权转让
4)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效力?对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影响。——《民法典》第520条第1款解读。
5)债权人免除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的法律后果,其他连带债务人能否要求免责——《民法典》第520条第2款解读。
6)《民法典》第522条和523条关于“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如何理解?在信贷业务中如何运用?
7)第三人向债权人代为履行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524条解读。
8)借款人能否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要求解除合同、延期还款或减免利息——《民法典》第533条规定解读。
5、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1)《民法典》关于代位权的新变化解读——535条、536条、537条。
2)《民法典》关于撤销权的新变化解读——538条至542条。思考: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6、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变更、债权转让、债务转移
2)债权转让未通知借款人的法律后果
3)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有哪些?
4)债权转让对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影响
5)主债权转让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法律后果?
6)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
7)关于债务加入的法律问题——《民法典》第552条规定解读
7、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如何理解合同终止?——《民法典》第557条解读思考: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的关系?
2)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按照什么顺序履行——《民法典》第561条解读。
问题:借款人部分还款时,先还息还是先还本?
3)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民法典》第562条至566条解读。
问题:解除合同和宣布借款到期在法律上一样吗?
问题:主合同解除,担保人担保责任是否免除?
4)关于抵销的最新规定(《民法典》第568条)
问题: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能抵销吗?债务人账户中有钱能直接扣吗?
8、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相关法律问题概述【业务答疑】银行以顾问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的费用,如借款人提出异议,法院怎么认定?
2)如何理解《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的“禁止高利放贷”?
3)这里的高利指的是24%还是36%?
4)“高利放贷”与“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的关系
5)“高利转贷行为”与“职业放贷行为”的法律效力
6)“高利转贷行为”与“职业放贷行为”的刑事法律风险
9、保证合同
1)保证担保概述
2)如何在保证合同中对“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作出约定?——《民法典》第681条的规定解读。
3)关于约定独立保证担保的效力——《民法典》第682条规定解读。
4)机关法人提供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683条规定解读。
5)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能不能做保证人?
6)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能不能做保证人?——《民法典》为什么删掉了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能做保证人的规定?
7)保证关系的建立方式(单独书面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单方担保书)——《民法典》第685条
8)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民法典》第686条规定解读。
9)“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如何理解?主要包括哪些方面?——《民法典》第690条规定解读。(10)关于保证期间——《民法典》第692条规定解读。思考: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是两年还是六个月?
11)主合同当事人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对保证人保证期间的影响?——《民法典》第695条解读
12)债权转让是否需要通知保证人?——《民法典》第696条规定解读。
13)债务转移和债务加入对保证责任的影响——《民法典》第697条解读。
14)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代偿后,能否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应当承担的份额?——《民法典》第700条如何理解?
思考:如何理解《民法典》第700条中的“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对债务人的权利”是否包括从权利?
15)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消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责任吗?——《民法典》第702条解读。
10、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1)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效力
问题:动产所有权保留能不能对抗银行的强制执行或抵押权?
2)一房多卖的法律效力及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
11、融资租赁合同法律问题(《民法典》第735—760条)
1)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       
2)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分析
3)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能否对抗银行对承租人的执行?(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抵押、质押的法律效力?
12、保理合同法律风险(《民法典》761—769条)
1)什么是保理合同?
2)保理法律关系分析
3)保理VS应收账款质押
4)什么是有追索权的保理?
5)什么是无追索权的保理?
6)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的法律效力?
13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新规(九民纪要)
1)适当性义务
2)责任主体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3)金融机构的告示义务
4)损失赔偿的数额
5)金融机构的免责事由
6)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八项权利
 
六、其他部分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影响
1、《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离婚的规定对信贷业务的影响。
2、《民法典》继承编部分的规定对信贷业务的影响。
3、个人信息保护

讲师 李令秀 介绍

律师、全国首届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企业培训师、FFA财富管理师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
中国《民法典》婚姻法、继承法参与修订者
中国保险法委员会委员
中国政法大学创新与金融研究会委员
沃晟法商学院讲师
全球投资与移民律师理事
中国财富传承管理联盟理事
中国女创FEMBA行业院长
全国IFA财富管理师讲师团讲师
《领袖家族办公室》创始人
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部主任
《中国妇女》杂志和《祝您幸福》杂志的特约撰稿人
山东省国资委入库专家律师
山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门委员会主任
山东省妇联齐鲁巾帼志愿团讲师
济南市妇联妇女维权服务团和反家庭暴力副团长
山东大学、山东女子学院、济南大学等多家学员客座教授
曾任:山东某报社 记者/编辑(社会与法)
现任:山东康桥律师所 合伙人
至今为止累计授课200场,参训学员高达20000人,课程好评率从90%,所代理诉讼案近千起,胜诉率达85%以上,很多案件调解结案后,深受当事人的信任和满意。
擅长领域:民法、金融保险、融资担保、合同和公司综合业务、财富传承与财富管理、破产重组、房地产与物业管理、婚姻与继承。
 
实战经验:
李老师有着14年山东某报记者和11年律师执业的实战经验,身为法制编辑记者,对当时社会新闻时事法制热点的撰写直入人心,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也为此扎下了深厚的法律功底,后成功转型成为一名职业律师。
李老师转型后,为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电力发展公司、济南市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华夏保险公司、山东省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鑫山保险经纪公司山东分公司、山东电力等二十几家企事业单位做常年法律顾问,从而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与非诉经验,老师在圈内也十分知名,被多家普法栏目组邀约成为专家律师,曾作为山东新闻广播电台《周末说法》、齐鲁电视台《律政俏佳人》、济南教育电视台《周末家长会》及济南新闻广播电台《爱情1+1》的专家律师,能针对当代的法制法规给予独特的见解,并且所代理的多个案例均被拍成普法栏目剧,广受大众喜爱。《中国妇女》杂志和《祝您幸福》杂志的特约撰稿人,其中《中国妇女》杂志于2014年开篇人物专访李律师撰写的《如何经营好婚姻》在全国引起广泛好评,山东各大媒体都采访报道过李律师。
山东新闻广播电台《周末说法》、济南教育电视台《周末家长会》特约专家嘉宾、济南新闻广播电台《爱情1+1》栏目组专家、 齐鲁电视台《律政俏佳人》等普法栏目组专家律师,自己代理的多个案例经过整理被拍成普法栏目剧,其中《姻谋》、《丈夫的背叛》、《儿戏婚姻》、《孽债》、《再婚之殇》等深受好评。《如何经营好婚姻》作为2014年《中国妇女杂志》开篇人物专访。采访的《跟随数据,发现离婚背后的故事》在社会引起反响。曾为山东省妇联《祝您幸福》杂志撰稿。山东新闻广播电台《周末说法》“名律师”说法栏目特邀律师。曾在《山东经济广播电台》的“房产监督台”栏目做嘉宾律师;济南多家媒体采访和报道过本人,并应邀做法律、婚姻和情感方面的点评嘉宾。其中,《都市女报》采访的《一声呼吁 反家暴从反抗第一拳开始》、《恋爱两年四个月结婚最合适,爱情长跑者婚后离婚出轨率大》、《生活日报》采访《离婚变奏曲》和《解读婚姻法解释三》、《齐鲁晚报》采访的《门当户对》等在社会引起广泛反响。《为何我把自己的婚姻弄丢了》在济南经济广播电台播出。应邀在《济南时报》做一年的婚姻家庭情感和法律的公益咨询,并写成案例。2018年,李律师撰写的《定纷止诉,律师的责任和担当》选登在《正义网》和《山东省律协杂志》
多次获得山东省和济南市律师论文奖,其中《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相关法律问题》获得山东省律师论文三等奖。在部级和省级刊物发表很多文章,山东省各家报社都采访和报道本人。
 
同时李老师还有扎实厚重的法律理论功底,所发表的企业法律论文多次获得山东省和济南市的律师论文奖,并且在部级和省级刊物发表文章超50多篇,积累了丰富的企业法律诉讼经验,针对企业的法律风险提出规避意见和合理合法的建议,提升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山东省律协律师论文一等奖: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法律问题探析》、《股权代持的利弊分析》、《论企业合同合规性审查的法律风险控制》、《浅析招标文件中否决投标情形的设计与法律风险》、《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相关法律问题》等。
▲山东省律协律师论文二等奖:《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风险防范》、《论家族企业的顶层设计》、《银行融资担保的法律风险分析与控制》等
▲在《正义网》和《山东律师》所刊登的《定分止诉,律师的责任和担当》,阅读量达到了100万,点击量达到500万,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喜爱与共鸣。
 
成功代表案例:
01-曾为国有电厂讲授《企业合同审查与法律风险防范》课程,课程结束后,帮助且辅导了该企业一名参训学员,对于合同签约的风险和陷阱防范,成功帮助该学员挽回了一份上千万元的合同订单。
02-曾为某投资公司讲授《合同的合规性审查与策略》课程,课程结束后,该投资公司老师辅导之下,进行了某大型投融资项目合同的重新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用合同履行的不安抗辩权,避免6000万项目被诈骗损失
03-曾为中国路桥建设公司讲授《防范用工风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课程,课程结束后,帮助并辅导该企业的人力资源部与近200人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提升了该企业的劳动用工风险防范意识,避免该企业出现工伤造成的巨大损失。
04-曾在上海为全国的保险公司及银行大客户经理讲授《家族财富的股权及大额保单操作实务》课程,通过对财富传承的股权、大额保单的实务操作的授课,后续有三位学员已成功签下了超过300万的大额保单。
05-曾为某国科技公司讲授《公司治理法律策略》课程,通过讲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风险时,公司负责人意识到该公司正与某公司洽谈投资入股事宜,根据我讲到的风险马上派人去调查核实对方出资情况,发现对方出资实物出资被抵押担保,解除合同,避免1800万元的损失。
06-曾为某大型国有企业讲授《公司治理法律策略》课程,讲到公司资产的并购法律风险时,公司一位负责人根据我讲到的内容,又重新派人到准备并购的企业尽职调查,发现公司账目造假,及时解除合同,避免2亿元的损失。
07-曾为某房地产公司讲授《招投标管理与策略》课程,公司负责招投标的人员都参加听课,通过讲授如何避免废标的技巧时,学员们纷纷表示十分受用,课程结束后,学员根据我讲授的要点,由原来的50%中标率提高到到80%,获得企业单位领导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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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自己代理过的大量的实际案例,生动有趣的呈现出来,分为“以案释法、解决策略、法律法规、深度思考、案例感悟”几个板块,以点带面,深入浅出解读案例,最后,用打油诗启发人们思考,指导生活,避免损失;让学员在寓教于乐中学习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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