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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担保业务创新的法律风险防控

内训讲师:林承铎 需要此内训课程请联系中华企管培训网
金融担保业务创新的法律风险防控内训基本信息:
林承铎
林承铎
(擅长:法律法规 )

内训时长: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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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训咨询热线:010-68630945; 88682348

内训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一):金融担保创新调研的案例分析
(一)地方政府项目融资中的担保创新案例;
(二)小微型企业融资中的担保创新;
(三)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审判实务分析

第一部分(二):实践中新出现的主要担保类型及其操作模式
(一)商铺租赁权质押;
(二)出租车经营权质押;
(三)银行理财产品质押;
(四)人身保险的保单质押;
(五)排污权质押;
(六)保理;
(七)存货动态质押;
(八)保证金质押;
(九)房地产、车辆、债权回购担保;
(十)独立保证;
(十一)附让与担保内容的资产转让返租协议;
(十二)保兑仓业务与厂商银业务;
(十三)所有权转让式的信用支持安排;
(十四)其他收费权质押

第一部分(三):司法实践中的主要争议问题(重点)
(一)新类型担保能否纳入物权法所规定的权利质押范围;
(二)新类型担保的登记问题;
(三)新类型担保的对抗效力;
(四)新类型担保的优先顺序;
(五)诉讼纠纷的解决思路


第一部分(四):法院、银监会、人民银行对新类型担保方式的态度和意见 
(一)是否可以认定新类型担保的物权效力;
(二)在认可其物权效力的前提下,如何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
(三)登记机关的问题;
(四)关于对抗效力和优先效力;
(五)商业银行、小贷公司的态度;
(六)借款人意见及监管机构回应;
(七)监管机构意见分析及解读;
(八)人民法院意见分析

第一部分(五):新类型担保问题对商事审判工作的启示和思考
(一)民事立法与商事实践:规则与突破;
(二)宏观经济政策与商事司法政策:导向与重心;
(三)商事审判功能的再思考:定纷止争与行为指引;
(四)应对策略探讨及建议

第二部分(一):违反《公司法》的公司担保合同效力问题分析
(一)公司担保决策机构的内部决议的司法认定标准;
(二)违反公司章程的担保合同效力认定原则;
(三)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违反公司法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
(四)《合同法》第50条越权代表规则的适用;

第二部分(二):越权代表原则的问题
(一)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的限制不具有约束第三人的效力运用于越权担保的可能;
(二)担保交易中,银行在风险管控中需要尽哪些注意义务?;
(三)股东决议签字伪造,银行是否已尽审查义务?;

第二部分(三):章程未约定对外担保条款的公司担保问题
(一)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由哪个机构对公司担保作出决议?;
(二)《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的问题;
(三)代表性案例分析(中建材集团担保案);
(四)金融机构应对策略探讨及建议

讲师 林承铎 介绍
中华企管培训网特聘讲师
银行法律风险讲师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中法学院金融系(风险管理)副教授
最高人民法院金融创新担保课题调研组 调研组成员
柏林自由大学欧洲商法研究中心 研究员
中国人民大学全球化研究中心 研究员
台北东吴大学金融风险研究中心 特邀研究员
美国东北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美国波士顿) 访问教授
林承铎老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商法学博士,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法学院欧洲知识产权法硕士,美国天普大学比斯利法学院法学硕士(美国金融法方向)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经济法学士,2009‐2010年柏林自由大学欧洲商法研究中心研究员,2010年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访问学者,2012年法国鲁昂商学院IMBA课程教授 2013年法国波尔多商学院金融法课程教授,2013年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金融系访问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全球化研究中心研究员,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欧洲知识产权研究所客座研究员,台北东吴大学金融风险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最高人民法院金融创新担保课题调研组调研组成员,美国东北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美国波士顿)访问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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